龙游县住建局关于印发《龙游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县级机关各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施工监理动态企业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4—2020)》、《衢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
2021年1月19日
龙游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建筑业健康发展,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和整体素质 ,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4—2020)》、《衢州市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在龙游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管理和社会责任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成立龙游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住建局、监管办、税务局、人力社保局为成员单位,县住建局、监管办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县住建局建管科,有关部门各抽一名工作人员于每季度后半个月实体化办公,负责组织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评审工作,建筑业协会配合评审办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以下指标进行等级评定: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资质等级、办公条件和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三项指标;
(二)企业管理,包括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和诚信行为四项指标;
(三)社会责任,包括企业荣誉、社会就业、人才引进、税收贡献和社会贡献五项指标。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AAAA、AAAA、AAA、AA、A、B、C七个等级,按照《龙游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定。
AA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10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
A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5分以上不足100分:
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不足95分;
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
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
B级,评价指标得分80分以下(基本诚信级);
C级,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下(失信级)。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每季度申报一次,企业对照《评价标准》提供各项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分别于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向评审办提出申请,每季度末20日停止补报,每季度末的25日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次月首日公布适用。
(二)负面清单审核。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企业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负面清单,由评审办于25日前收集完成结合企业申报情况进行相应扣分并同步公示。
(三)审核。评审办负责受理企业申请资料,会同建筑业协会核对原件并负责采集和核查企业信用信息。由评审办组织县住建、监管办、人力社保、税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核。
(四)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事项。对有异议、需确定、需商议的事项提请信用评价领导小组采用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确定,原则上在季度末公示前商议完成。
(五)公示公布。审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县政府网站(http://www.longyou.gov.cn)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yxztb.com)上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通过上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公示期内对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办提出陈述、申辩、举报。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评审办视举报情况轻重进行核实,原则上在公示前核实到位。由领导小组会议确认该异议事项是否真实有效,具体情况不予以公布。匿名投诉不予以核实采纳。
第九条 首次申报直接确定为B级,季度末按程序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不含涉批中介网上大厅比选)中,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百分制的项目,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档次直接赋分。赋分标准为:AAAAA级企业赋2分,AAAA级企业赋1.9分,AAA级企业赋1.8分,AA级企业赋1.7分,A级企业赋1.6分, B级企业赋1.2分,C级企业不赋分。
采用《龙游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操作办法》招标的项目,对企业进行信用分类:一类企业(AAAAA、AAAA、AAA),二类企业(AA),三类企业(A、B、C),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由选择类别较高的企业作为潜在投标对象。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应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库,供其它部门、社会机构和个人查询,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信息化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信用评价各项工作,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游县住建局、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1日起施行。
附件:1.龙游县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