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4-1562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发〔2024〕122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02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4-15628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发〔2024〕122号
- 发文日期:
2024-12-03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0—2024—0005
- 文件编号:
龙政发〔2024〕122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关于促进龙游县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新增龙游县道路收费泊位的实施意见》《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促进龙游县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龙政办发〔2023〕39号)
1.将“(一)促进重大项目投资。对投资0.5亿元—1亿元的文旅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文旅项目,在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条款内容予以删除。
2.将“(五)乡村旅游市场化运营。推动乡村旅游运营团队化、专业化管理,对符合省市乡村旅游运营相关要求且主动申报的运营主体,每年开展乡村旅游运营综合评估,按照当年度乡村旅游经营性收入、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全县前列的乡村运营主体进行差异化补助,每年安排90万元。”修改为“(五)乡村旅游市场化运营。推动乡村旅游运营团队化、专业化管理,列入全省乡村文旅运营‘五百计划’推荐名单的,一次性给予乡村文旅运营示范点、乡村文旅运营团队、乡村文旅运营品牌10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乡村文旅运营村书记所在村庄5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乡村文旅运营师1万元奖励。”
二、《关于新增龙游县道路收费泊位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23〕61号)
将“(二)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体系,纳入信用体系:对多次欠费、恶意逃避缴纳停车费的,系统将其录入停车管理系统‘黑名单’,拒不缴费的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缴费用。”条款内容予以删除。
三、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 “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23〕38号)、《2024年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龙政办发〔2024〕30号)
(一)《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龙政办发〔2023〕38号)的条款修改。
将“六、其他。4.对弄虚作假获得集聚安置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安置房,注销安置房所有权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六、其他。4.对弄虚作假获得集聚安置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安置房,撤销安置房所有权证后进行相关注销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2024年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龙政办发〔2024〕30号)的条款修改。
将“六、其他。4.对弄虚作假获得集聚安置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安置房,注销安置房所有权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六、其他。4.对弄虚作假获得集聚安置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安置房,撤销安置房所有权证后进行相关注销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龙政办发〔2024〕18号)
1.将“3.争先进位。对当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规上服务业、限上批发业、限上零售业前10名单位经营者给予增速贡献奖励:贡献前5名,各奖励10万元;贡献6-10名,各奖励5万元。对于当年营收实现正增长的限上住宿业、限上餐饮业前10名单位经营者给予增速贡献奖励:贡献前5名,各奖励6万元;贡献6-10名,各奖励3万元。”条款内容予以删除。
2.将“6.重点商贸。对于年产值3亿元、5亿、10亿元以上(含)的重点商贸企业,分别按产值的1%、3%、5%给予奖励;对于年产值超过(含)30亿元(A类)的重点商贸企业,按产值的6%给予奖励,晋档补差。”修改为“6.商贸发展。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年产值达到3亿元、5亿、10亿元以上(含)的商贸企业,分别按产值的1%、3%、5%给予奖励;对于年产值超过(含)30亿元(A类)的商贸企业,按产值的6%给予奖励,晋档补差。”
3.将“13.重大事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龙商回归企业等,可根据其对行业的贡献度,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研判后,申请享受政府的‘重大事项’扶持政策。”条款内容予以删除。
4.将“其他(二)本政策条款奖励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兑现工作。招商平台、总部经济、重点商贸、主辅分离等企业需经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研判,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首年经营目标按实际经营月数折算。”修改为“其他(二)本政策条款奖励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兑现工作。招商平台、总部经济、商贸发展、主辅分离等企业需经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研判,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首年经营目标按实际经营月数折算。开业扶持、经营扶持中的A、B、C类企业包含前文中所提的A、B、C类招商平台、总部经济和商贸企业。”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