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238/2020-947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医保〔2020〕2号 公开日期: 2020-01-15
发布单位: 县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医疗保障局 龙游县民政局 龙游县财政局关于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5 10:32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应具有龙游县户籍,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对我县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医疗待遇等待期按医保政策执行,医疗救助待遇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住院救助标准。住院救助范围包括住院费用和特殊病门诊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人员前12个月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纳入救助类型的相应比例救助。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分段救助工作机制。符合条件的各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除外),年度累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出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以上各类救助情形,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

2.门诊救助标准。门诊救助范围包括普通门诊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门诊与住院实行同比例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门诊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报,未纳入一站式结报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3.罕见病专项救助。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在报销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后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

三、医疗救助结算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工作机制。对经民政部门认定,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录入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等,定点医疗机构(已建有医疗救助模块的)通过从省级医保的“全省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平台”及时获取本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实现“一次都不用跑”。

四、对困难群众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落实困难群众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困难群众受益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救助周期按自然年度执行。我县原救助政策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后者为准。

附件:浙医保联〔2019〕10号《关于进一步 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龙游县医疗保障局  

龙游县民政局  

龙游县财政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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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

信息来源: 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