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238/2020-949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单位: | 县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0250238/2020-949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发文日期:
2020-01-15
- 发布单位:
县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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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游县医疗保障局 龙游县民政局 龙游县财政局关于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前,县医保局联合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出台的背景、政策依据和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扶贫工作的重要部署,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加大医疗救助的工作力度,特制定此办法。由于我县目前执行的《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龙政办法〔2015〕138号)文件与《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文件在因病致贫的认定、医疗救助范围的规定等方面存在着不一致,因此需重新起草我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浙民助〔2017〕175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等文件。
三、主要修改内容
1、因病致贫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限定为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人员,取消原先的患重特大疾病对象、患病自负部分在18000元以上且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人员、见义勇为、百岁老人等未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人员。
2、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人员前12个月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按纳入的相应的类型执行。符合条件的各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除外),年度累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出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3、门诊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门诊救助范围包括普通门诊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门诊与住院实行同比例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