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11/2025-1443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财采监〔2025〕49号 公开日期: 2025-08-14
发布单位: 龙游县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5 17:00 浏览次数: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强化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单位内控制度

(一)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根据《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 号)进行采购。

(二)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进行购买服务,严禁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或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进行服务采购。要严格政府采购与财政补助或补贴的区分。

(三)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四)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采购人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对供应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五)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9〕6 号)相关要求,妥善保管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一)严格计划管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编报、总量控制、联合审议”的年度计划管理。每年9月底前各部门单位将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及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到县财政局,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采购可研报告或必要性说明,采购内容、采购金额、采购方式、资金来源等等,县财政局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组织联审小组对采购计划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做为部门预算的参考依据。对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确需实施的,严格按照规定报县政府审批。

(二)严格采购预算管理。采购人应当在部门预算编报时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预算批复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前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先采购后实施,严禁先实施后采购。

(三)严格需求管理。采购人在组织实施采购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家(含)以上潜在供应商;货物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个(含)以上品牌构成有效竞争。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时,应保存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对比表及相关基础资料等。采购人在开展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调查时,在参照服务项目相关费用标准的同时要结合项目实际和龙游县实际情况做好预算测算工作。

(四)规范采购意向公开。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采购意向公开不得低于30日。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按规定及时公布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

(五)严格审批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龙游县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转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的通知》(龙政办发〔2019〕58号)进行审批。

(六)规范代理行为。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代理费用标准,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得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计入代理费转嫁给供应商承担。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应依法开具税务票据,不得以个人账户收取代理费。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具体项目的采购代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收费标准。

(七)设定公平准入条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不得将法律法规中非强制性要求具备的资质、许可等作为资格条件。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严格采购文件审核。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文件发布前必须按照《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九)严格评审结果确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在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 5 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确认的,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认可评审结果。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确认后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结果公告。

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复核情况详细记录,并纳入采购档案。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十)严格采购合同签订与备案。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相关条款,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与供应商串通,订立背离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品牌、规格型号、服务质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的合同。采购人应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对因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可能导致在法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门。

(十一)严格信息公开。采购人应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非招标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专家评分内容,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标的的基本概况,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采购代理机构收费情况应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落实验收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项目履约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未中标的供应商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补充资料。

(十三)规范政府采购联合体、分包政策。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确保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会。经采购单位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采购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采购的,应当保证分包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得对相同采购对象进行分包采购,也不得对不同类的采购对象合并为一个采购项目,再进行分包采购。分包项目不允许再次分包及转包。

鼓励采购单位将分包份额授予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单位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如果有分包意向,应同时在政府采购意向中公开。

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采购需求方案时,应明确采购项目分包方案,采前分包项目分包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分包数量及分包预算,每包采购标的数量,每包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每包采购标的需满定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每包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等。

(十四)规范评审管理。各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或公开招标方式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需专业从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政采云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足,或由于采购项目专业特殊,所需专业的评审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审需求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采购人可以按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一定数量的临时专家,录入专家抽取系统后再由系统进行随机抽取。

建立跨区域抽取评审专家机制,进一步扩大远程异地评标覆盖面,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抽(选)取部分或全部非采购人所在地(市)评审专家,鼓励采用跨省、跨市远程异地评审:1.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2.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且主管预算单位认为涉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3.无法在采购人所在地(市)抽取到足够数量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的;4.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全部或部分非采购人所在地(市)专家评审的。隔夜评审项目、需现场查看样品的项目、涉密项目以及其他需要专家集中评审的项目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推进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对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按评分畸高、畸低认定处理,限制评审小组成员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防范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

(一)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防范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投标情形外,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5.商务技术得分低于商务技术总分60%的。

(二)严格评审现场审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采购文件约定的上述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采购文件约定的上述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评审报告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充分利用政采云系统的相关功能,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预警,辅助开展资格审查和现场评审。

(三)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一)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采购单位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5%;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确保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应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继续执行免收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20%、工程项目为4-6%)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4-6%、工程项目为1-2%)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加快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进度。采购单位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五)进一步推动绿色创新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财政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采购单位采购“专精特新”产品应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对供应商可免予提交预付款担保措施。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优先安排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资金,并充分考虑价格调整因素,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提供资金保障,积极推进实施政府绿色采购。

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和实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优先选择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或公共机构;优先采购经统一绿色产品认证、绿色能源制造认证的产品;优先采购绿色包装的产品和物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优先采购获得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实施强制采购。

实施政府首购制度。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对列入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制造精品”目录(下同),属于电子政务、电力、能源、石化、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水利水务、智能交通等领域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制度。

优先推荐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并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时,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制造精品”生产企业参与采购。上述采购活动中应至少推荐一个首台套产品或“制造精品”参加采购,首台套产品目录或“制造精品”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

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逐步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推动各级预算单位优先采购已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购置管理中,对采购新能源汽车予以优先审批。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医疗器械,逐步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

(六)进一步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继续执行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政策,各单位在预留食堂采购中的15%以上向832平台实施采购,并在完成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任务的基础上,应当加大对我省山区海岛县以及对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的采购力度,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七)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灵活适用的“政采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利用数字化平台优化业务流程,降低业务门槛和融资利率,各单位要配合银行做好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提高授信额度,加快放款速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成本高的问题。

(八)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原则上严控单一来源采购,适宜竞争采购的项目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同意列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内,确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备案。其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需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九)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优质优价”机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最低价成交规则外,鼓励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低于 3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原则上不低于20%,工程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原则上不低于50%。

(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的制度。临时采购的需进行临时采购审批,确保采购后能确保资金支付,临时采购的适用范围为:1、部门预算未正式下达之前且资金已经列入部门预算草案内的,确需提前采购的项目;2.部门预算已经明确,但支出预算指标尚未下达的,确需提前采购的项目;3.以后年度确需保障资金的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如追加合同后的总金额超过原预算金额的或跨年度追加的,原则上要求先进行预算调整后再进行追加采购。

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 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五、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强化日常监管。采购人应确定具有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和信息化平台操作技能的在编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采购人应当明确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政府采购专管员要严格遵守日常业务办结时限,加强对项目采购各环节、各时点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意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各程序的监督。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及时处理并通报,督促整改;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完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政府采购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并将政府采购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今后完善项目管理、资金拨付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依据,绩效监控工作情况列入绩效评价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0日起执行,《龙游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工作通知》(龙财采监〔2022〕47号)同时废止。

龙游县财政局

2025年8月14日

龙财采监(2025)49号.pdf

信息来源: 龙游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