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5-1433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5〕19号 | 公开日期: | 2025-06-24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5-14339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5〕19号
- 发文日期:
2025-06-26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5—0001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5〕19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开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开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开采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开采秩序,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5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非必要不开挖、开挖必规范处置”原则,严格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的审批管理
(一)明确可以不设置采矿权情形。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开采”差别化管理政策,除下列情形可以不设置采矿权外,其他情形均应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1.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及其必须的附属工程,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的;
2.输油、输气、输水管道和涵洞等线性工程开挖隧道施工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的;
3.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批准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开展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4.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但禁止用于出售、赠与或其他经营性用途,严禁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禁止采石区域内采挖,采挖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他人合法权益。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不设置采矿权的其他情形。
除满足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地等差别化管控要求的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开采砂石。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开采或处置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确需设置采矿权的要以竞争方式公开出让。
(二)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砂石开采。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非必要不开挖”原则,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开采管理,开山造田造地、场地平整、山(林)区简易道路等工程项目要充分考虑原始地形地貌特征,以自用平衡不流入市场为原则,合理确定施工采挖砂石土规模,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变相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对依法批准确需开采砂石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评审结果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评审意见和备案记录作为项目设计、用地报批的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土地预审、农转用审批、可研论证、施工设计(审查)等环节对砂石开采进行审核确认。
(三)严格执行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依法依规处置剩余砂石资源,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开采砂石,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外有剩余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统一处置,不得私自出售、赠予砂石或者将工程项目与砂石资源捆绑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处置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砂石处置申请(附件1),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用地批准文件、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施工范围红线图等资料,项目设计(方案)中应明确开挖方量和自用方量。
2.乡镇(街道、开发区)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资规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对项目开展联合踏勘。
3.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砂石由建设单位协调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选取合法用地堆置,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剩余砂石进行数量测算和价款评估,并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所得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税收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以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县财政专户。第三方机构评估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保障。
4.乡镇(街道、开发区)在完成砂石公开竞争处置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向县资规局备案(附件2)。
5. 对除自用外剩余砂石超50万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报县政府同意后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
二、严格落实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管理责任
(一)全面落实砂石开采监管制度。按照 “谁批准、谁统计、谁推送、谁监管”和“谁施工、谁负责”原则,全面落实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现场监管,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业主单位、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巡查监管责任。
(二)强化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履行行业指导和批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1.县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工程项目施工中砂石管理工作;动态掌握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砂石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执法部门移交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砂石料规范处置业务指导工作,对有监测需求的重点项目开展砂石开挖动态监测工作,做好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场调查和案件移交。
2.县林业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龙游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文广旅体局、县铁路轨道建管中心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谁批准、谁统计、谁推送、谁监管”原则,负责对各自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工程项目动用砂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严格审核并明确项目工程采挖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剩余量,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采挖及砂石处置等环节开展全链条监管;坚持“谁施工、谁负责”原则,明确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采挖及相关信息记录等直接责任。
3.县营商办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竞争性交易业务指导和平台保障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收益监督管理工作。
5.乡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开采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对建设项目自用外的剩余砂石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督促砂石竞得人按时上缴处置收益。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开采的监管,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及时完成相应的备案工作。
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有执法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依法打击违法开采行为。
(三)落实项目业主单位的主体责任。业主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全方位、全时段进行现场监管,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四)明确村委会(社区)和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属地监管责任。要将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纳入属地政府“四个平台”巡查范围,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三、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对问题突出、易发高发、屡查屡犯的,要加强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应急管理、纪检监察、住建、交通等部门联动,联合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坚决查处和纠正以工程建设项目名义行开采砂石之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若为国有企业,存在超范围、超深度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直接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以及监管制止不力、公开处置不力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处置申报审批表
2.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情况备案表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处置申报审批表
项目名称 | 立项批文号 | ||||
项目位置 | |||||
用地批文号 | |||||
建设单位 | 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负责人 | ||||
设计砂石开挖量 (m3) | 设计砂石自用量 (m3) | 拟竞卖砂石估算量 (m3) | |||
建设单位 申报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开发区) 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 部门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财政局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资源规划局 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情况备案表
项目名称 | ||||||||
处置 情况 | 方式 | 方量 (万立方米/万吨) | 评估价 (万元) | 成交价 (万元) | 入缴财政 账户时间 | 交易平台 | 竞得人 | 合约清运 完工时间 |
整体 | ||||||||
分批 | ||||||||
其他 情况 |
乡镇(公章) 负责人: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