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5-14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发〔2025〕7号 | 公开日期: | 2025-05-19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5-140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发〔2025〕7号
- 发文日期:
2025-05-20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0—2025—0004
- 文件编号:
龙政发〔2025〕7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林地占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林地占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林地占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确保我县林地占补平衡,根据《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林资〔2024〕22号)、《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补充林地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2〕27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21〕34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林地占补平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林地占补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林地“占补平衡”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林规模,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为有效保障全县城镇化建设对林地资源的刚性需求,探索建立我县林地占补平衡机制,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林地占补平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管理,进一步规范补充林地造林项目
(一)建立林地占补工作会商机制。建立以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林水局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林地占补工作会商机制。其中,县林水局负责组织建立县补充林地储备库,开展对补充林地造林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县资规局负责明确补充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及时完成补充林地的国土变更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充造林项目的资金筹措、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县发改局负责补充造林项目立项、备案、审查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二)充分深挖县内补充林地资源。县林水局联合县资规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底图的要求,开展补充林地资源潜力分析。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辖区内补充林地后备资源状况,对符合条件的荒山荒坡、退化园地、废弃矿山、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复垦等区域开展绿化造林,重点对村民意愿、权属关系、后续利用等深入分析可行性后,向县林水局申报补充林地造林项目。
(三)严格补充林地项目立项审查。县林水局在收到各乡镇(街道)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县林地占补工作会商单位进行实地审查、论证,督促实施单位做好项目选址和造林作业设计,严格项目作业设计,按照相关造林技术规程,确保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相关要求。县林水局负责组织县林地占补工作会商单位对项目造林作业设计编制方案进行论证,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四)依法依规开展林地项目实施。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组织实施主体必须按照项目建设相关要求,全面落实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造林施工,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并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监管。实行项目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法定的监理资质,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单位应提供质量评定意见。
(五)开展项目竣工验收补充入库。经实施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验后,由县林水局委托林业调查单位对项目造林面积进行复测,对造林质量进行测评,测评合格后报请县林地占补工作会商单位验收。由县林水局组织会商单位通过实地踏勘,对项目造林质量、工程管理、台账资料等方面进行评分,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录入补充林地储备库,并将成果通报至县自然资源部门用于国土变更成果。
三、加大投入,完善林地占补平衡工作资金管理
(一)明确全县林地指标交易方式。县林水局开设林地指标使用费执收项目,对各建设单位、用地主体涉及占用林地指标的收取林地指标使用费,该项资金专项优先用于县外购买林地指标、县内补充林地指标回购、林地保护利用等。建设单位、用地主体需使用林地库指标的,应在取得项目批复(发改立项文件、县政府批次用地说明、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等),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根据项目类型,缴纳相应的林地指标使用费。对于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以及农业决策项目,按照当年造林成本收取林地指标使用费,试行期内按照每亩6万元缴纳;其他项目则按当年县外购买价格收取。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免收林地指标使用费。建设单位、用地主体在缴纳林地指标费后方可报批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县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依申请视情按一定比例予以指标统筹。林地指标使用费缴纳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确定县内林地指标回购价格。补充林地造林项目获取的占补平衡指标全部由县政府回购。回购指导价格为6万元/亩(回购指导价=项目费用+工作经费),项目费用不低于4万元,主要用于项目设计、实施、管护、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经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实施补充林地造林项目的属地乡镇(街道)可以6万元/亩价格购买5%的林地占补指标进行乡镇(街道)区域内的林地“占补平衡”自行统筹使用。对于县林水局调查出的可直接转化为补充林地的有林地块,在完成补充林地入库后,按照2万元/亩的工作经费补助给乡镇(街道)。项目经批准立项、工程通过招投标后,预先支付项目费用的40%回购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经县林地占补工作会商单位验收通过后支付项目费用的60%,剩余工作经费待补充林地方案完成入库,县资规局完成国土变更管理后,根据考核结果支付。
(三)强化指标回购资金管理使用。实施补充林地造林项目的乡镇(街道)对县级补充林地回购补助资金应严格管理、合规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回购资金优先用于补充林地造林项目建设、林地保护利用等支出。
四、强化管护,确保补充林地造林项目实效
(一)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补充林地造林质量,确保补充林地造林质量符合国土变更为林地的造林要求。县林水局会同县资规局,落实好补充林地造林后的验收及国土变更工作。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地块矢量、立项文件清单、验收文件、项目实施台账资料至县林水局,并由县林水局抄送县资规局做国土变更。同时,新增补充林地面积,须在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予以变更。
(二)加强配合,落实责任。补充林地造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组织实施主体负责后续管护工作,管护期不低于五年。县林水局加强项目实施完成后续指导,明确补充林地保护等级及管护要点。项目组织实施主体应当督促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林地承包方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补充林地造林项目形成的林地应当用于林业生产,未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得转为非林地。
(三)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县林水局、县资规局以及其他会商单位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补充林地的质量变化情况,不断完善补充林地后续管护监管机制,真正把后续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县林水局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林地占补平衡补充林地后续管护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县林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龙游县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使用费统筹申请表
附件
龙游县补充林地责任指标使用费统筹申请表
单位:公顷、万元
申请单位 | 项目类型 | ||||||||||
联系人 | 联系号码 | ||||||||||
县级以上 重点项目 | £ 是 £ 否 | 对龙游生态做出 重要贡献 | £ 是 £ 否 | ||||||||
建设项目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立项单位 | 使用指标面积 | 应缴金额 | |||||||
申请理由 |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主要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发改部门主要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林业部门主要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政府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县政府 主要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