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4-1542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4〕38号 | 公开日期: | 2024-08-22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4-15429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4〕38号
- 发文日期:
2024-08-28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4—0004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4〕38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我县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农业产业现代化进程,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切实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聚焦高效生产,发展现代设施农业
(一)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1.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产业化示范基地(示范场)、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创新引领基地等荣誉的,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农田基础设施改善建设
2.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每年整合资金不少于300万元,经申报同意,对投入渠道、泵站、堰坝、闸门、下田道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新建或维修的主体,按工程审定价的50%进行补助,单个主体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三)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
3.对新建农用连栋钢架大棚、玻璃温室(符合《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设施技术规范》T/ZJNJ 004—2018、《玻璃温室技术规范》T/ZJNJ 001—2018),在优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农用连栋钢架大棚集中建设1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45元补助,带外遮阳的每平方米增加补助10元,玻璃温室给予每平方米400元补助(用于水稻育苗的不受面积限制),补助额度不超过所购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县级配套补助金额大于20万元的项目,建设前由主体申报,县农业农村局择优遴选后实施。
二、深耕智慧沃土,发展现代科技农业
(一)鼓励引育农业新品种
4.对县域内育成农作物新品种(需认定)的主体,按育成品种在全省推广面积(以省级统计数据为准)给予分档奖励,并实行进档补差。其中粮油新品种推广面积达10万亩、6万亩、3万亩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蔬菜新品种在全省推广面积达5万亩、3万亩、1万亩及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同个主体最多可领取3个新品种奖励。
5.对存栏300头以上,使用良种猪精液实施人工授精的规模猪场(良种猪涉及补贴品种:长白猪、大约克猪、杜洛克猪以及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名录的生猪品种),每头能繁母猪给予每年不超过80元的补助。
6.对具备国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质(有效期内)的主体,分别给予每年每个品种10万元、6万元的保种、育种补助;对成功研发渔业新品种(经认定)的主体,给予50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对从新品种研发单位引进渔业新品种的主体,首次引进给予引进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
(二)鼓励农业新产品研发
7.对以畜禽、水产、柑橘、茶叶、竹笋、蔬菜(菌菇)、中药材、油茶等主导农产品为原料实施精深加工成功研发新产品,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认证的,给予新产品研发奖励1万元,后续每新增1个新产品给予0.5万元奖励,单个主体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数字农业建设
8.鼓励生产主体进行数字化转型升级,对通过省级未来农场认定的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数字农业工厂认定的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生产主体建设精品数字化应用示范场景,对通过市级数字化应用示范场景认定的主体,给予3万元的奖励。
三、推动转型升级,发展现代机械农业
(一)县级农机购置补贴
9.对首次引进未列入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先进适用机具(价格5万元及以上)予以单独补贴,经申报同意,给予购机价格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粮食烘干机除杂提升的主体,经申报同意,给予提升造价50%的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对于秸秆综合利用类的农机除享受正常的购机补贴外同时给予县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机价格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机械作业奖励
11.对水稻开展机插农机作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主体进行奖励。年开展机插作业2000亩、1000亩、500亩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面积通过北斗核实)。
四、致力提质增效,发展现代绿色农业
(一)支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12.全县境内经核准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对场内配备的沼气池(黑膜沼气池不列入补助范围)进行专业清渣维护的,可按实际清渣数量,给予25元/立方米的补助。
13.已投保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的养殖场,按生猪养殖保险数量80%的比例投保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给予20%的保费补助。
(二)支持生态渔业健康养殖
14.对发展稻渔综合种养面积200亩及以上并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SC/T 1135.1-2017)的主体,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每增加100亩,补助加3万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
15.对设施养殖的经营主体开展尾水治理工程设施建设,排放尾水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集中养殖池塘连片面积30亩及以上的经营主体进行尾水治理工程设施建设,排放尾水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尾水设施工程面积给予10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对参加省级渔业互助保险的养殖生产单位,给予保费金额20%的补助。
五、厚植产业根基,发展现代服务农业
(一)支持农业主体提档升级
17.加大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奖补力度,对首次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18.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暨年度小升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15万元;对年度新升规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20万元。具体参照《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19.对涉农升规入统的企业(工业类),且在农业龙头企业名录内的,当年营收或产值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并实行进档补差。
(二)支持农业产业招大引强
20.对连片流转土地300亩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如约建成,前三年土地流转租金全额贴补,第四至五年减半补贴。
21.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种养业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22.加大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力度,支撑设施农业发展。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至少50亩),用于农业产业及配套设施建设。优先保障农产品冷链物流、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技术研发中心等项目建设用地,相关报批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23.推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
24.对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市场潜力大、连片开发面积1000亩及以上或投资规模在1亿元及以上的农业项目, 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三)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拓展市场
25.经申报同意,对参加对外推介宣传、节庆展销等活动的主体,给予摊位费、电费等费用的全额补助;对开展综合性农产品品鉴推广中心建设的(展示展销中心),给予硬件设施(含租金)投入的5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开展标准制定和品牌创建
26.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对牵头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奖励5万元、续展奖励3万元;对新通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实施主体,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开展粮油、水产、柑桔、畜禽等农副产品高产高质竞赛评比活动,以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六、附则
(一)县财政按照政策执行需求统筹安排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兑现。实行项目立项和财政补助信息共享核对制度,杜绝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虚假申报等情况。
(二)负面清单。凡新建涉农项目违反“非农化”“非粮化”相关规定及有其他重大涉农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环保违法、破坏生态等重大事件,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主体,一律不得享受本政策。
(三)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与其他专项政策奖励补助标准不一致的,就高执行;同类型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自2024年10月23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