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238/2023-1351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沐政〔2019〕10号 | 公开日期: | 2023-06-30 |
发布单位: | 沐尘乡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0250238/2023-13515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沐政〔2019〕10号
- 发文日期:
2023-06-30
- 发布单位:
沐尘乡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99K-2019-0001
- 文件编号:
沐政〔2019〕10号
沐尘畲族乡关于印发《沐尘畲族乡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乡小额工程规范化建设,规范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现将《沐尘畲族乡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沐尘畲族乡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
沐尘畲族乡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沐尘畲族乡小额工程规范化建设,规范村级工程项目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龙游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15〕127号)、《龙游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操作办法》(龙公共资源领导小组〔2016〕1号 )、《关于调整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限额的通知》、《关于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龙监管办[2017]6号)、《关于村级微型工程管理和物资、服务采购的若干规定(试行)》(龙监管办[201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沐尘乡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包含: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工程、市政建设工程、交通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乡建设项目招投标限额,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1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项目(应急工程除外)必须进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入县公共交易中心平台招投标。
第四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审批招标范围(方式)和项目变更、审定重要项目的招标文件。
第五条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监管办)。主要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招标文件备案,审核招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监督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负责查处交易活动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本乡公共资源及招投标限额内项目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组织交易活动,招标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投标,按照《龙游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操作办法》规定,符合条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由乡党委政府班子会议通过,形成书面记录,并报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因项目特殊原因需直接发包的,项目投资额度50万元及以上,必须报县政府审批;项目投资额度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必须报县监管办审批。
第八条 乡政府通过年度比选确定招标代理(含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价、工程监理合作协议单位,年度内乡政府及各行政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含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价及工程监理必须在合作协议单位中选择服务单位。
第九条 进入县、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要组织驻村干部、村三委干部、设计单位、招标代理等相关人员对项目现场踏勘,做深做细项目施工设计和预算,并填写《沐尘乡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1),其中乡政府作为业主实施的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必须由项目分管领导提交乡党政班子会议讨论。村级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条 进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项目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和招标文件; 项目业主填写沐尘畲族乡公开招投标备案表(附表2),附项目会议记录复印件,落实资金来源。公开招投标备案表经联系村干部、项目分管领导、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管办审核后,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进入乡交易中心招投标平台招投标的项目,项目预算由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县招投标网站乡镇公告栏进行项目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结束后,按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时间,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会议。
第十二条 投标方式:第一次摇号产生编号,第二次摇号产生下浮率确定中标价,第三次摇号产生一名中标候选人。按要有3家(含以上)单位投标具备公开招标条件;少于3家则不具备开标条件,需重新公告(3个工作日),再次组织招标。第二次招标如仍不满足3家投报的条件则可报乡交易中心申请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由代理公司或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县招投标网公布中标公示,公示内容为中标候选人及项目下浮率、中标价,公示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放中标通知书与订立合同: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附表3)给中标单位。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后,项目村应督促中标人送一份合同至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中标单位按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中标合同金额的5%缴纳。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变更
严禁私自变更造价,严禁超中标合同价。若施工中确有设计与实际不符,或确有不合理的地方,施工方应及时报告业主,等待业主实地查看确认,方能进行项目变更,填写工程变更备案表,未办理变更确认手续擅自变更施工的,工程增加部分项目不得结算。
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按照《龙游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发[2014]40号)执行。
村级项目变更。按县监管办相关文件规定,村级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超过中标价的10%的,应在村监委监督下,经村两委讨论决定并提交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4),变更工程量的造价清单,经乡监管办审核,乡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村级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在中标价的10%以内,由村三委及驻村干部对现场进行勘看,审核变更工程方案、工程量及预算,并联合会签《沐尘乡村级工程一般变更备案表》(附件4.1)后方可实施,其中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造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一般变更备案表作为工程变更、审价及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无一般变更审批单一律不得变更和支付。
工程变更累计额度不超过中标价的20%。累计变更超过中标价20%的,除工程增加部分项目不得结算外,取消该项目获得上级补助的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如系工程承包方责任的,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如系发包方责任的,由发包方工程责任人承担,凡因发包方负责人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的,一并追究发包方责任人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
依据县交易中心发布的小额招标范本,工程全额垫资的,不支付预付款。中标方签订合同同时应向业主方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不计息退还。工程竣工验收经审价结算后,支付总额95%的工程款;余下总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质期内无质量问题,方可支付质保金(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如不按小额范本支付,可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支付不得超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经审价结算后,支付总额95%的工程款;余下总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质期内无质量问题,方可支付质保金(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 工程审价
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价10万元及以上、村级建设项目(部门补助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需送县财政核价中心,由核价中心摇号选择审计进行审核;政府性投资项目、村级微型工程结算价10万元以下,由项目法人委托乡政府协作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八条 招投标资料管理
凡进入乡交易中心招投标的项目,按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档案,实行一标宗。档案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备案表、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资料;项目村配合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相关项目资料备案。
第十九条 村级微型工程
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项目,微型工程由各行政村自行选择建设方式,招标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投标、自行购置材料包清工和自行购置材料自行雇工方式。
微型工程建设方式需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决议,工程估算详细情况、建设方式需在村务公开栏、“龙游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工程估算详细情况、建设方式报乡镇监管办审核备案。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可进入乡镇招投标平台,按照《龙游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操作办法实施》;也可由村两委组织竞价比选,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施工单位(含自然人)。
采用包清工的,需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包清工的施工单位(含自然人),并指定3名以上党员干部组建工程材料采购小组,负责材料比选采购。采用自行雇工的,需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指定3名以上党员干部组建工程建设小组,负责雇工、材料比选采购、工程施工管理等事项。竞价比选或包清工费用单价、材料比选确定的供应商名称、材料价格、规格、品牌型号等具体信息在工程施工前均需在村务公开栏、“龙游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完工后,村工程建设小组需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和包清工、误工、材料结算明细清单需在村务公开栏、“龙游通”进行公开。
微型工程到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时,采用雇工方式的,需提供乡镇(街道)备案表、误工清单、材料清单及发票、验收资料等;采用包清工方式的,需提供乡镇(街道)备案表、施工合同、材料清单及发票、验收资料等,采用招投标的,需提供乡镇(街道)备案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发票、验收资料、工程结算审价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条 工程监管
按照的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项目业主对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负总责,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推行项目监理制,加大监理单位履约行为监管;按行业部门有关规定,项目符合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按规定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监理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重要部位施工旁站等制度,加大工程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抽检,强化施工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警示、安全防护等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加强项目投资、进度控制,防止投资超合同价,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分管领导要加大分管领域在建项目管理,定期与不定期开展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负责,杜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乡监管办定期与不定期对项目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行为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业向项目分管领导提出申请验收;验收小组一般由项目分管领导、驻村干部、乡监管办、乡交易中心、项目所在村干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组成。工程验收出具完(竣)工验收报告,并作为工程款审计和结算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预算审核、结算审价及监理单位日常管理,建立年度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