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238/2023-1442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人社〔2023〕10号 | 公开日期: | 2023-03-30 |
发布单位: | 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信息索引号:
00250238/2023-14420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人社〔2023〕10号
- 发文日期:
2023-04-03
- 发布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统一编号:
HLYD13-2023-0001
- 文件编号:
龙人社〔2023〕10号
关于印发《龙游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龙游经济平稳健康创新发展,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游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龙游县支行联合制定了《龙游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游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 游 县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游县支行
2023年3月30日
龙游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衢政发〔2019〕5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8〕5号)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政府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担保,由政府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四条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人行龙游县支行、县昊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县昊诚公司,下同)联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运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各银行自主申请,县昊诚公司会同县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在龙游县范围内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初次创业或二次创业三年内可享受;
(二)申请人未在其他单位参保;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
(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重点人群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时的身份为准。
第七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二类创业担保贷款:
(一)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到达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及以上);
(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初次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个体工商户,带动就业3人以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带动就业3-5人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带动就业6人及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企业,带动就业3-5人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带动就业6-9人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参加县级及以上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对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对象,可多次贷款,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中止创业人员,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晚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止。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创业的,视为不具备资格条件。经资格认定后,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录用的,自建立劳动关系或录用之日(以参加社会保险为准)起自动终止资格,且不再给予贴息补助。
第四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格审查
1.个人资格申请。申请人向县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按省、市“最多跑一次”事项“八统一” 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企业资格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省、市“最多跑一次”事项“八统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资格审核。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资格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贷款办理
1.贷款申请。借款人凭审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借款人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2.经办银行核贷。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形成贷款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是否放贷决定。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担保办理
对重点人群申请的一类贷款,由经办银行向县昊诚公司提交《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担保所需的其他资料,县昊诚公司按照资质审核参照银行审核标准的原则,采取简易流程,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决定是否予以担保,如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贷款发放
一类贷款经县昊诚公司同意担保后,经办银行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二类贷款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抵(质)押、担保等手续后向借款人直接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自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之日起满3个月未申请贷款的,资格自动失效。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可重新申请资格认定,重点人群条件按重新认定时情况核定。
第五章 贷款担保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一类贷款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管理体系,根据龙游县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适时调整额度,首期放贷总额度为2000万元,后期根据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补充扩大。
第十六条 一类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办银行、县昊诚公司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担保与反担保。
第十七条 一类贷款实行风险分担机制,经办银行以与县昊诚公司签订的协议进行风险分担;创业担保基金承担县昊诚公司扣除其他机构分担部分后实际代偿金额的50%。
一类贷款出现逾期或资产形态出现不良,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县昊诚公司通知该项目逾期欠息等情况,并积极催收。
第十八条 县昊诚公司履行风险责任后,县昊诚公司、经办银行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收回的款项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按原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规程,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
第二十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县人力社保局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六章 财政扶持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以下方式给予贷款贴息:
(一)对个人创业予以贴息的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LPR+200BP。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在贷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二)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LPR。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小微企业在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一般不超过3年。本息还款时间具体以贷款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创业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第二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还清本息后12个月内,向县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贴息,按省、市“最多跑一次”事项“八统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县昊诚公司为重点人群提供的一类贷款担保,免收担保费。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人行龙游县支行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配合经办银行、县昊诚公司对逾期贷款催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创业担保相关财政资金保障。设立200万元创业担保基金,若基金当年发生代偿支出,于次年年初预算补足,确保基金规模2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人行龙游县支行做好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昊诚公司负责开立、管理创业担保基金专户,专户资金收益归结于该专户用于补充创业担保基金;承办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与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专项产品的推广合作,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合理设计业务流程;按规定履行代偿责任及开展追偿。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提高贷款服务效率,有效把控贷款风险;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鼓励有条件的银行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窗口、配置服务专员,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资格认定、贴息申领代跑代办服务;及时向人行龙游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30日起执行。原《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申请创业贷款贴息相关事项的通知〉》(龙人社〔2019〕87号)同时废止,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本细则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