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1-133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民〔2021〕97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22 |
发布单位: | 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1-1330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民〔2021〕97号
- 发文日期:
2022-01-20
- 发布单位:
县民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10-2021-0001
- 文件编号:
龙民〔2021〕97号
龙游县民政局 龙游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龙游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龙游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民政局 龙游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22日
龙游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和《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是指对具有本县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一、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
(三)有条件时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
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适当补助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和基本不能自理每人每月250元、部分不能自理和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25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能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三、养老服务补贴提供方式
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由各乡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名单由县民政局分发给各运营服务机构,各乡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服务机构须和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
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四、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费标准
2022年补贴服务费用参照2018年养老服务补贴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价22元/小时为标准。之后,根据人工成本变动适时调整。补贴服务费用每季结算1次,每季服务费=实际服务人数×服务标准×服务时间,由养老服务承接主体根据服务的内容、时间及价格汇总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按实际的服务金额支付费用。
五、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
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由县民政局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县民政局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县民政局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
六、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保障
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同时将补贴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七、养老服务补贴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当通过“浙里养”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县民政局、财政局定期对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县民政局负责对服务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进行管理,及时掌握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定期对补贴对象享受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严格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交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龙游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龙民〔2012〕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