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25MB18864212/2026-10104809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龙农字〔2026〕4号 | 公开日期: | 2026-01-26 |
| 发布单位: | 县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11330825MB18864212/2026-101048094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农字〔2026〕4号
- 发文日期:
2026-01-30
- 发布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65-2026-0001
- 文件编号:
龙农字〔2026〕4号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游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管理,缓解规模化种粮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龙游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26日
龙游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管理和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4〕71号)文件精神,结合龙游县实际,特制订本细则(试行)。
一、贷款贴息主要内容
(一)贷款贴息对象。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贴息基本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贷款贴息的额度和用途。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五)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六)贷款银行。愿意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文件以及本细则要求,提供粮食生产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纳入合作银行范围。
二、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的确定。县农业农村局结合规模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向合作银行提供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合作银行再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每年新增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的种粮面积予以确定。
(二)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申请单位(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向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根据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三)贷款管理。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在每年的4月份统计上年度到期且已还清的贷款贴息资金,及时编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详见附件2),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三、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种粮主体按本办法发放且已还清的贷款,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若贷款存在逾期归还情况,则不予贴息。
(二)审核与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中的贷款额度、利率并计算贴息金额后,在龙游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贴息资金拨付。对完成公示且无异议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清单,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各贷款贴息主体。
(四)资金监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