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25002628539D/2025-1010426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龙政发〔2025〕14号 | 公开日期: | 2025-11-17 |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11330825002628539D/2025-10104264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发〔2025〕14号
- 发文日期:
2025-11-18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0—2025—0009
- 文件编号:
龙政发〔2025〕14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引导资源要素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集中,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1〕52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实施意见:
一、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占用(租用)国有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和占用(租用)国有工业用地的工业类非生产型企业主体,新供地建设期内新企业除外。
二、评价指标
(一)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发费用相当于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下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
三、计分方法
规上企业、规下企业按其评价指标分别计分,参与评价的规上企业为纳入浙江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对象的企业,规下企业为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含评价年度退规企业、小升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单项指标得分之和乘以修正系数,再加上加分项。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再乘以权重。
(一)指标权重分设置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占35分、亩均增加值占2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占15分、研发费用相当于营业收入比重占1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分、单位排放增加值占5分。
规下企业(含占用国有工业用地的工业类非生产型企业主体):亩均税收占70分、亩均营业收入占30分。
(二)指标基准值设置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15万元/亩,亩均增加值80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2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增加值200万元/吨,研发费用相当于营业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30万元/人•年。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5万元/亩,亩均营业收入100万元/亩。
基准值实施动态调整,根据全县工业企业近三年发展情况,由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三)计分规则
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指标最高得分为权重分的2倍,其他单项指标最高得分均为权重分的1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但下列情形除外: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0或空缺的,单位排放增加值得分按权重分赋分。
(四)修正系数
以企业为单位税收实际贡献超千万元的企业给予一定修正系数,评价年度内,税收规模 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乘以1.1倍、1.2倍、1.3倍、1.4倍的修正系数。
(五)加分情形(各项加分均在系数修正后计入)
1.亩均税收超额加分。规上企业以亩均税收30万元为基数,规下企业以亩均税收5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元/亩加0.2分,最高加5分。
2.亩均增加值超额加分。规上企业以亩均增加值8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万元/亩加0.2分,最高加5分。
3.规模总量加分。规上企业产值超5亿元(含)的加5分,产值连续两年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且连续两年增长率10%(含)以上的加5分,产值增长率排名前10位的1亿元以下企业加3分。
4.企业技改加分。评价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不含)以内的(以统计入库数为准),以1000万元得2分为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加0.2分,最高加10分。
5.绿色发展加分。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分、5分的加分。有效期内的工信部水效领跑者,加10分。评价年度被评为省节水型企业的,当年度加5分。评价年度省节水型企业复评通过的,当年度加2分。最高加10分。
6.创新发展加分。有效期内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分别给予10分、8分的加分。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加2分。有效期内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当年度加3分。最高加10分。
7.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分。评价年度数字化改造水平评估被认定为4.0、3.0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分、3分的加分。被评为省级未来工厂、未来工厂试点、智能工厂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分、7分、4分的加分(最长5年);被评为数字化车间的工业企业,加2分(最长3年)。最高加10分。
8.企业上市加分。本地A股上市企业,加10分;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加10分(最长5年)。新三板挂牌企业,加5分(最长3年)。最高加10分。
(六)扣分情形(各项扣分均在系数修正后计入)
1.亩均税收负增长扣分。亩均税收负增长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3分。
2.亩均增加值负增长扣分。规上企业亩均增加值负增长的,每减少1个点扣0.1分,最多扣3分。
四、分类排序
(一)分类类别和比例
分规上企业、规下企业(含占用国有工业用地的工业类非生产型企业主体)开展评价。规上企业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以下比例分成 A、B、C、D四类;规下企业(含占用国有工业用地的工业类非生产型企业主体)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以下比例分成 B、C、D三类。
1.A类:重点发展类。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综合排名在前25%(含)的规上企业。
2.B类:鼓励提升类。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综合排名在前25%-70%(含)的规上企业及综合排名在前45%(含)的规下企业。
3.C类:帮扶整治类。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综合排名在前70%-95%(含)的规上企业及综合排名在45%-95%(含)的规下企业。
4.D类:限制淘汰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综合排名分别在规上、规下末5%的工业企业。
排名占比出现小数点的按四舍五入计算,规上、规下企业评价类别实施动态管理。
(二)特别调整规则
以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基础,先按比例分类,再按特别调整规则进行调整,调整顺序为:先限档,后定档。限档、定档企业数不占比例。符合多个调整规则的,按调整顺序执行。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污染事件限档的企业又同时符合定档条件的,定档类别不得高于限档后的类别。拟限档、定档企业名单,由企业所在辖区和相关部门提交至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工强办)审定。
1.定档。
A类定档情形: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以上并符合亩均税收15万元(含)以上且亩均增加值80万元(含)以上企业,直接定档为A类;经认定的其他需要定为A类的企业。
D类定档情形:①通过出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20亩(含)以上,自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满5年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其中评价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地块内租赁有注册并正常生产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的除外;②通过司法拍卖、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20亩(含)以上,自完成资产或股权转让之日起(以《工业性资产转让和企业合并或分立股权变更登记咨询服务意见表》中签发时间为准,下同)满3年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其中评价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地块内租赁有注册并正常生产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的除外;③评价年度亩均税收2万元(不含)以下企业;④列入评价拒不参评或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完成上报数据的企业;⑤未经项目决策咨询、备案等规范程序自行租赁场地生产的企业。符合以上任一情形,直接定档为D类。
2.限档
符合下列情形,原则上不高于B档:亩均税收低于上一个评价年度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平均值(以上一个评价年度结果为准,下同)或税收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规上企业。
符合下列情形,原则上不高于C档:①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亩或税收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规上企业;②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亩或税收规模在20万元以下的规下企业。③评价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污染事件的企业;④受节能监察行政处罚的企业。
五、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由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1〕52号)同时废止,已公布的县级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上级或县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2024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附件:1.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2.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情形处理规则
3.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豁免情形
4.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
5.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及部门职责
附件1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评价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用地面积
评价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是指会计年度内税务部门实际净入库的税费合计。评价年度净入库税收包括正常申报、自查补报、纳税评估的税收,不包括委托代征税款、稽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
税(费)种包含: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按还原后计入税收贡献,含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出口退税等)、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自有土地面积和租入土地面积,企业出租土地面积不扣减(经申请同意土地分开评价情形除外)。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其中:
(一)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资源规划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企业部分用地处于建设期内,评价时核减相应地块的面积。
(二)承租用地面积:1.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2.出租工业企业依法依规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出租用地不得改变企业土地用途,出租企业合并评价指标需提供租赁合同和双方承租关系确认书作为依据。
二、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值首选采用环境统计数据,未纳入环境统计企业按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放量数据。对未纳入环境统计或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由企业如实填报。主要污染物指标应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
五、研发费用相当于营业收入比重(单位:%)
研发费用相当于营业收入比重=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总量/营业收入
(一)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
(二)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七、亩均营业收入(万元/亩)
亩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附件2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情形处理规则
1.“一地多企”情况,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对产权所有人以地块进行评价,且合并租赁企业相关经济数据;对租赁企业以独立法人进行评价。
2.“一企多地”情况,需将企业所有实际用地(含外租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用地等)进行合并后评价。
3.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单独评价或者合并评价(即每家公司的各项同类评价指标数据累加后视同一家企业进行评价)两种形式之一进行评价,并表后各公司的限定档直接在母公司体现,子公司与母公司最终评价结果一致。
4.企业生产、销售分离(2024年及之后需经主辅分离备案)且销售企业名下无登记国有工业用地的,经税务部门认定与该生产企业产品相关的税收收入,允许合并计入进行评价。
5.新供地企业(地块)给予2年建设期,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签订合同(协议)的给予3年建设期,建设期内新企业(地块)不作为评价对象,涉及评价结果运用的按主导产业、非主导产业参照享受第二档企业(B类)、第三档企业(C类)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合同或协议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述企业申请要求列入综合评价且实际评价结果高于建设期政策标准的,按就高原则享受政策。
附件3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豁免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D类:
(1)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
(2)评价年度的上一年开办的租赁经营企业,开办时间为营业执照上的开业日期,变更租赁经营地址和重新核准(备案)生产经营项目除外。
(3)评价年度的上一年通过司法拍卖、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
(4)首次纳入浙江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对象的企业。
(5)评价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含)以上的企业,具体投资额以统计入库数为准。
(6)评价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
(7)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8)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
(9)推广目录有效期内的拥有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企业。
(10)有效期内的省农业企业、省林业企业;农产品加工类企业、竹制品加工企业。
(11)经市级及以上经信部门公布的,评价年度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在C类及以上的。
(12)其他规定的情形。
附件4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要素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支持,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1.A类企业优先支持。优先支持企业用地、用电、用能、排污、信贷等各类资源要素需求,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和建设各类开放创新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支持的项目。
2.B类企业积极支持。企业在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的项目予以支持。适当支持其新上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和建设各类开放创新创业平台等方面参照A类企业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支持的项目。
3.C类企业相对控制。控制企业新增产能项目和新增用地用能规模,鼓励引导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房、土地,通过改扩建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
4.D类企业严格限制。D类企业分级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措施,倒逼其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其中亩均税收1万元(不含)以下的D类企业为第一级,其他情形的D类企业为第二级。实施差别化电价,第一级企业每千瓦时价格加收0.5元;第二级企业每千瓦时价格加收0.3元。实施差别化用水价格,第一级企业每吨用水价格加收3元;第二级企业每吨用水价格加收2元。实施差别化排污价格,对第一级企业每吨污水处理费价格加收2元;第二级企业每吨污水处理费价格加收1.5元。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对占地50亩以上的D类企业申请分割转让土地的要从严把关。
附件5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及部门职责
一、对象确认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确定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含占用(租用)国有工业用地的工业类非生产型企业主体)名单,将企业信息汇总后录入综合评价平台(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分类、规模类型)。辖区内统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做好配合。
二、数据采集
企业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参评企业数据采集工作,并在县亩均大数据平台中录入、核实数据,对辖区内企业用地面积(含租赁面积分摊)、土地用途、关联企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对。负责提供以下三类企业名单:①通过出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20亩(含)以上的,自土地招拍挂之日起满5年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其中地块内租赁有注册并正常生产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除外;②通过司法拍卖、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20亩(含)以上的,自完成资产或股权转让之日起满3年仍未上规的工业企业,其中地块内租赁有注册并正常生产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除外;③未经项目决策咨询、备案等规范程序自行租赁场地生产的企业。
县统计局:负责核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首次纳入浙江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对象的企业名单及评价年度内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数据。
县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缴纳税收、营业收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收入总额)等数据,提供评价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县资源规划局:负责核实企业用地性质、产权面积,提供近三年(指评价年度及其前两年)新供地企业名单及供地面积、供地时间等数据。
县经信局:评价年度内新增国家级、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的工业企业,评价年度内新增工信部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型企业,评价年度省节水型企业复评通过的。负责提供有效期内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有效期内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评价年度数字化改造水平4.0、3.0的工业企业,评价年度内新增省级未来工厂、未来工厂试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价年度内新上规、小升规、退规、资产(股权)转让企业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负责提供并核实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负责提供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污染事件的企业名单。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名单。
县科技局:负责提供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节能监察行政处罚企业名单。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本地A股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名单(需明确进入辅导期时间)、新三板挂牌企业(需明确挂牌时间)。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省级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类企业名单。
县林业水利局:负责提供省级林业企业、竹制品加工企业名单。
三、数据校核
对存在异议的数据,企业申诉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核实,确认数据无误的及时向企业反馈,确认数据需要修正的及时在大数据平台予以修正。
四、公示发布
县工强办对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汇总核算、分类排序,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在县政府网站公布。非企业自身原因未纳入年度综合评价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工强办按照评价程序,确定相应评价等级。
五、评价要求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做好数据提供及企业申报数据的核实反馈。数据及名单确定后,及时将纸质版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县工强办。企业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及时在大数据平台做好数据确认,并对真实性负责。因不及时确认影响评价结果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