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25002628539D/2025-10104478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龙政发〔2025〕15号 | 公开日期: | 2025-12-19 |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11330825002628539D/2025-101044785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发〔2025〕15号
- 发文日期:
2025-12-19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0—2025—0011
- 文件编号:
龙政发〔2025〕15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推进项目建设的科学性、经济性、合理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实际需求、建设市场一般造价水平和财政支出的管理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为我县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阶段工程预算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确定提供审核依据和衡量尺度。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的编制、初步设计阶段投资概算的编制可参考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上浮10%-20%。建设单位应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结合本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1.3 本标准主要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参考指标》(2023版)、县域内类似工程指标数据并参考省内其他地市同类工程一般建设标准等进行编制。本标准以适用、节约为原则,未考虑特殊功能要求及使用高档、进口材料或设备。对有特殊要求(超过本标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决策控制。
1.4 本标准仅控制建安工程费用部分,不包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也不包括前期阶段可能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用、筹集资金产生的财务费用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建安工程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其中房屋建筑安装工程的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的造价指标划分界面为地下室结构顶板上表面,未设置地下室的工程按地上建筑部分指标进行控制。
第二章 住宅类建设项目
2.1 整体项目造价综合指标包括地上建筑、地下建筑、室外附属工程。
2.2 地上建筑与装饰部分造价包含了土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屋面工程,防水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内部装修工程,外墙装饰工程等;通用安装部分造价包含了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通风工程,电梯工程,抗震支架、空气能热水器等。
2.3 地下建筑与装饰部分造价包含了基坑围护,土方工程,地下室主体结构及基础工程(桩基长度和类型综合),内部装修工程,防水工程,人防工程等;通用安装部分造价包含了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通风工程,电梯工程,抗震支架,充电桩等。
2.4 室外附属工程包含了围墙工程,道路工程,景观工程,绿化工程,亮化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第三章 行政技术服务用房建设项目
3.1 整体项目造价综合指标包括地上建筑、地下建筑、室外附属工程。
3.2 地上建筑与装饰部分造价包含了土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屋面工程,防水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内部一般装饰工程,外墙装饰工程等,不包括二次(精)装修;通用安装部分造价包含了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电梯工程,抗震支架等,不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等。
3.3 地下建筑与装饰部分造价包含了基坑围护,土方工程,地下室主体结构及基础工程(桩基长度和类型综合),内部装修工程,防水工程,人防工程等;通用安装部分造价包含了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通风工程,电梯工程,抗震支架,充电桩等。
3.4 室外附属工程包含了围墙工程,道路工程,景观工程,绿化工程,亮化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第四章 学校建设项目
4.1 整体项目造价综合指标包括地上建筑、地下建筑、室外附属工程。
4.2 地上建筑与装饰部分综合了教学楼、办公用房、宿舍(公寓)、图书馆、食堂、附属用房等,造价包含了土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屋面工程,防水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内部装修工程,外墙装饰工程等;通用安装部分造价包含了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抗震支架等。
4.3 地下建筑与装饰部分造价包含了基坑围护,土方工程,地下室主体结构及基础工程(桩基长度和类型综合),内部装修工程,防水工程,人防工程等;通用安装部分造价包含了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通风工程,电梯工程,抗震支架,充电桩等。
4.4 室外附属工程包含了围墙工程,道路工程,景观工程,绿化工程,亮化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第五章 医院建设项目
5.1 本标准所指的医院项目,是指新建县级综合性医疗综合楼及室外附属工程。整体项目造价综合指标包括地上建筑、地下建筑、室外附属工程。
5.2 地上建筑与装饰部分综合了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室外附属工程等,造价包含了土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屋面工程,防水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内部装修工程,外墙装饰工程等;通用安装部分造价包含了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抗震支架等。
5.3 地下建筑与装饰部分造价包含了基坑围护,土方工程,地下室主体结构及基础工程(桩基长度和类型综合),内部装修工程,防水工程,人防工程等;通用安装部分造价包含了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通风工程,电梯工程,抗震支架,充电桩等。
5.4 室外附属工程包含了围墙工程,道路工程,景观工程,绿化工程,亮化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第六章 道路工程项目
6.1 本标准所指的道路工程,主要包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和支(小)路项目,不包括快速路、高架路、隧道等。绿化指标(含行道树)采用单独提取方式。
(1)主干路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一般红线宽度为30-45m,设计行车速度为40-60km/h;
(2)次干路承担主干路与各分区间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务功能。次干路一般红线宽度为25-40m;设计行车速度为30-50km/h;
(3)支(小)路是次干路与街坊路(小区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支(小)路一般红线宽度为12-15m;设计行车速度为20-40km/h。
6.2 道路工程主要包括土石方工程、路基工程、挡土墙护坡工程、路面工程、人行道工程、雨污水工程、电力管道工程、路灯工程、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工程(标志、标线、隔离护栏、公交车站等)、通信工程、景观绿化、穿越工程、桥涵工程等。
6.3 行道树主要指人行道上单独种植的乔木,包括行道树、种植穴、种植土,乔木胸径一般不超过15cm。
第七章 园林工程项目
7.1 本标准所指的园林工程,主要包括公园工程和临时绿化工程。
7.2 公园工程分为综合性公园和普通公园。其中综合性公园指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同时含有一般的景观造型、亭台楼榭、管理用房等内容的综合服务性公园。普通公园指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公园,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景观道路绿化、景观河道绿化参照执行。
7.3 临时绿地主要用于拆除后的临时复绿项目,一般仅包括苗木种植,以草本及灌木为主。
第八章 小城镇整治(老旧小区)工程项目
8.1 本标准所指小城镇整治(老旧小区)工程包括立面整治工程、配套铺装工程、配套绿化工程、配套道路工程、配套综合管网改造工程、室外照明工程等内容。具体指标详见建设标准控制表。
8.2 立面整治工程包括墙面涂装及装饰线条、空调架(含空调移位安装)、雨篷(拆除新装)、防盗窗(拆除新装)、晒衣架(拆除新装)、雨污(废)水立管(拆除新装)等。
8.3 配套铺装工程包括人行道铺装、景观节点地面铺装改造等。
8.4 配套绿化工程含苗木迁移、种植、种植土、养护(二年)。
8.5 配套道路工程主要包括原有道路的拆除、建筑垃圾清理和新路面的修复。
8.6 配套综合管网改造工程主要包括沟槽挖填、综合管网敷设、构筑物等内容。
8.7 室外照明工程主要包括整治范围内的路灯改造,含庭院灯杆、灯具安装、电缆敷设等。
第九章 专项指标
9.1 专项指标用于综合指标未考虑之内实际发生的单项造价控制。
9.2 工具式脚手架专项增量,变配电系统专项,市政智能交通系统专项,绿色建筑增量专项等专项造价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参考指标(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2023版)。
9.3 二次(精)装修、建筑智能化工程、空调工程、预制装配式构件>30%等增量造价按以下单项造价控制。其中行政技术服务用房建设项目二次(精)装修的建筑智能化包含: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信息引导和发布系统、会议系统、机房工程等。
9.4 按装修(使用)部分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章 附则
10.1 本标准测算的价格基期为2025年4月,暂使用二年。如继续使用,县政府根据建设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对本标准进行调整。
10.2 为有效实施并科学调整该控制标准,具体工程概、预、结算成果文件须单独反映工程造价指标数值。
10.3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具体事宜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龙游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