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25002628539D/2025-10104466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5〕37号 | 公开日期: | 2025-12-16 |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11330825002628539D/2025-10104466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5〕37号
- 发文日期:
2025-12-17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5—0010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5〕37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路径,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范龙游县水生态产品交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态产品是指在维系水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提供给人类社会使用和消费的或具有潜在使用价值的产品或服务,包括水域岸滩经营权、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游县域内水生态产品交易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水生态产品培育、权属确认、价值核算、资产评估、产品交易、生态反哺等。
第四条 强化水域岸线生态保护与修复,以灵山港入选水利部首批幸福河湖建设试点为牵引,推进全域幸福河湖建设,提升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培育高质量水生态产品,优先探索灵山港、衢江等重要河湖以及农村集体水库山塘资源价值转化。
第五条 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水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摸清产品数量、质量等底数,形成水生态产品目录清单。
第六条 依托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合理界定水生态产品等权责归属。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由县政府授权林业水利局通过颁发用水权凭证的形式予以确权登记。对于暂时不能依照登记情况界定水生态产品权属的,按照“谁投入、谁受益;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依法支持有关主体依据合同约定获得水生态产品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县政府授权相关机构组织作为水生态产品开发经营权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 根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相关规定,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核算方法等,推进价值核算标准化。
第八条 动态开展全县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适时更新产品信息,并将其纳入全县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应用体系。
第九条 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可采取专家评审、咨询评估等方式,对核算指标、核算方法、功能量、价值量等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确保核算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在交易前以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为基础,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水生态产品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确权、核算后的水生态产品,由水生态产品权利所有人负责在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包括水生态产品名称、转让标的、所在区域位置、交易期限等,推进水生态产品流转及价值转化。
第十二条 龙游县水生态产品原则上通过交易平台公开招拍挂,招拍挂完成后,交易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报县林业水利局备案。合同条款涉及水域岸线开发经营的须符合河湖水域相关管理规定,涉及调水工程的应征求调水工程单位意见。确需利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空间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要依法审批,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优先保障设计功能发挥,用水权流转不得挤占农村饮用水、基本农田灌溉用水和生态用水,在防汛抗旱等民生保障工作期间应当服从县林业水利局的统一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水生态产品交易实行全过程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水生态产品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查,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 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生态反哺机制,明确一定比例的水生态产品收益资金用于河湖库建管、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方面。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由龙游县林业水利局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水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