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50/2025-1498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8-22
发布单位: 县综合执法局 有效性:

溜犬不守时 换来一张罚单!

发布时间: 2025- 08- 22 14: 53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养犬是许多人的生活选择,能调剂人的情感,增添生活乐趣,但若忽视规则,便可能给公共秩序与他人生活带来困扰。

2025年7月14日10时18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姚某某在龙游县某小区内携犬出行。根据《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3部门关于实施<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通告》第二条,姚某某携犬出户的时间超出了“18:00至次日8:00”的规定范围,构成了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在规定时间外携犬出户的违法行为。当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犬只予以收容,并于7月15日进行立案查处。根据《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姚某某自行改正,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项  下列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定时间外携犬出户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3部门关于实施《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通告(衢执法发〔2023〕3号)“二、重点管理区内允许携犬出户活动时间为18:00至次日8:00。”

重点管理区实行携犬出户时间限定,是维护公共环境秩序的必要举措。希望广大养犬朋友以案为鉴,严格遵守养犬管理各项规定,在规定场所、时间遛犬,并做好犬证办理、犬绳牵引等工作,共同营造和睦友好的城市环境。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