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人社罚决字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7-09 15:24 浏览次数:

龙游人社罚告字〔2025〕第0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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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0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龙人社监询字〔2025〕043号)内容,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5〕056号),责令你(单位)继续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龙人社监询字〔2025〕043号)内容,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到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时,被检查对象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如实提供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阻挠、隐瞒、规避。”,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的证据。”的规定,具体有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八份,2、詹洪惠、吴建平、叶仁明、宋建明等四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龙人社监询字〔2025〕043号)、送达回证及邮寄送达快递路径各一份,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5〕056号)、送达回证及邮寄送达快递路径各一份,5、余荣土提供的瓦工班组劳务合同之具结书,赖惠忠提供的3#楼2-5层油漆工班组劳务合同之具结书,叶仁明提供的杂工班组劳务合同之具结书各一份,6、詹洪惠等人提供的工资表一份,7、装饰装修合作协议一份等证据为凭。

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52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熊德林、王尔斌

联系电话:0570-7019712

联系地址:龙游县文化西路171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df

龙人社罚决字

2025年6月19日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