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18/2025-1392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农字〔2025〕24号 公开日期: 2025-03-26
发布单位: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关于开展龙游县仔猪养殖保险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8 11:12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人保财险龙游支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决策部署,经研究讨论,决定开展龙游县仔猪养殖保险,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仔猪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1.在当地饲养,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

2.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3.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从刚出生到体长80cm以下的仔猪。

5.保险仔猪死亡的应进行专业无害化处理。

二、投保对象

龙游县农业管辖范围内的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大户或合作社。

三、投保责任

1.主要疾病、疫病包括但不限于:非洲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布鲁氏菌病、流行性腹泻、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龙卷风;

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毁损。

四、保险金额

参照当地饲养成本及市场价值确定,每头保险金额300元。

五、保险费率

15%

仔猪养殖保险作为地方特色险种,是政策性生猪保险的有力补充,为生猪增产保供,提高养殖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精心组织、统筹兼顾,落实专人负责,使养殖场充分了解参保和保险服务信息,抓好养殖场的参保工作。保险企业要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做好仔猪保险相关专业服务支持,同时认真积累经营数据,不断调整完善试点方案。

附件:龙游县仔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6日

附件

龙游县仔猪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在有效降低生猪养殖风险,稳定市场生猪保供,提升养殖企业增养信心的作用,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行政策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积极探索特色农业保险创新模式、增加保险品种,不断提高生猪养殖的风险保障水平,保护生猪养殖户经营的积极性,稳定生猪养殖的基本规模,逐步建立县特色农业生产风险防控体系,促进生猪养殖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农业保险条例》为指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

通过制定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和鼓励养殖户参加仔猪养殖保险,推进特色农业保险的开展。

(二)市场运作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机构专业化风险防控优势,防范和化解养殖风险。

(三)自主自愿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参加政策性特色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共同推进保险工作开展,并给予保险公司积极支持。

三、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仔猪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1.在当地饲养,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

2.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3.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从刚出生到体长80cm以下的仔猪。

5.保险仔猪死亡的应进行专业无害化处理。

(二)投保对象

龙游县农业管辖范围内的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大户或合作社。

(三)投保责任

1.主要疾病、疫病包括但不限于:非洲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布鲁氏菌病、流行性腹泻、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龙卷风;

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毁损。

(四)保险金额

参照当地饲养成本及市场价值确定,每头保险金额300元。

(五)保险费率

15%

(六)保险期间

按批次投保的,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保险仔猪体长超过80cm时止,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5个月;按年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七)赔偿处理

1.保险仔猪可以确定尸体长度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不同尸长最高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元/头)

保险仔猪的不同尸长最高赔偿比例

尸长分段

最高赔偿比例

55cm以下

60%

55(不含)-80(含)cm

100%

2.保险仔猪因洪水、地震等责任导致无法确定损失数量和尸体长度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仔猪尸长根据被保险人申报损失保险仔猪的饲养时间等养殖记录确定,对应的关系如下表:

饲养时间-尸长对应表

饲养时间

尸长

(0天,60天]

55cm以下

(60天,120天]

55(不含)-80(含)cm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不同尸长最高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元/头)×损失数量(头)    损失数量按照被保险人申报的灭失数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保费补贴

根据当年实际申请资金金额核定仔猪补贴头数,在核定补贴头数之内购买该保险的,给予财政补贴30%,养殖主体自缴70%。

五、组织保障

仔猪养殖保险作为地方特色险种,是政策性生猪保险的有力补充,为生猪增产保供,提高养殖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精心组织、统筹兼顾,落实专人负责,使养殖场充分了解参保和保险服务信息,抓好养殖场的参保工作。保险企业要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做好仔猪保险相关专业服务支持,同时认真积累经营数据,不断调整完善试点方案。

信息来源: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