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5-03-31 15:58 浏览次数:

龙人社监催字〔2025〕第006号

违法当事人:永康市博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HRMPG3Y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五星村桐塘头自然村14号(自主申报)

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龙人社罚决字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游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15号)及《龙人社罚决字行政处理决定书》(龙游人社理决字〔2024〕第000006号),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足额支付工资,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并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总计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2、足额支付汤维工资总计12150元。

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切费用将由你单位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尔斌 联系电话:0570-7019712

联系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121号舒心馆2楼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pdf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31日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