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01/2025-1388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发〔2025〕5号 公开日期: 2025-03-12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4 18:07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实效,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评集成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浙环发〔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优化开发区区域规划环评的宏观管理,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进一步简化单个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时效,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将原开发区改革实施范围9.7平方公里拓展至27.9平方公里(包括两个区块,其中城北片区19.5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童家公路,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衢江,西至G320国道,北至杨士线;城南片区8.3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寺底袁自然村附近,南至永盛路,西至G528国道,北至龙翔东路南侧)。

三、实施内容

(一)压减环评范围。建设项目环评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执行,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原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免于环评备案管理。

(二)降低环评等级。对符合环境准入标准且属于环评降级审批负面清单(详见附件)以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可以降低环评编制等级。原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精简环评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以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四)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对降级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报告表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由投资主体作出书面承诺书后,将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备案,分局备案后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其他建设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流程,鼓励编制报告表的同一类建设项目开展“打捆”环评审批,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多个生态环保事项的开展“多评合一”审批。

(五)实施“两证”接续办理。对于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接续办理,后续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依据相关要求进行一次性变更;对于应当编制环评报告表,排污许可为登记管理的项目,可在环评批复阶段直接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备案。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三同时”要求且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投入生产前,对照承诺备案的要求,依法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或其他项目材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擅自降低环评准入要求、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深化“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完成区域规划环评编制和跟踪评价工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准入把关。生态环境部门是实施改革的牵头单位,要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流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健全机制,注重实效。建立以实施区域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强化工作督查,对违反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盲目引进污染项目,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完不成等问题的区域,要及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服务,注重宣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加强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园区环境整治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政策宣传,提升企业和公众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优化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全流程服务,让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60日后正式施行,原《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降级审批负面清单


附件

                 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降级审批负面清单

1.环评审批权限在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项目。

2.开展专项评价的报告表项目。

3.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4.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转运、处置项目。

5.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6.紧邻环境敏感点且生产工艺涉氨、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7.石化、化工、医药(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化学纤维(单纯纺丝制造;单纯丙纶纤维制造),纺织(含前处理、后整理工艺的),制鞋、橡胶制品(含硫化工艺的),饲料加工(含发酵工艺的),金属表面处理(含化学表面处理、电化学表面处理、热镀锌工艺的)等含一定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8.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9.核与辐射项目。

10.其他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可能严重影响生态的项目。

湖镇镇工业区块建设项目环评降级负面清单参照执行。


关于深化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 环境标准”改革的实施方案.pdf

信息来源: 龙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