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渔网”触“法网” 非法捕捞必被罚!

发布时间: 2024- 09- 30 20: 29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

2024年7月20日上午,龙游县溪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溪口镇灵山江某河段发现,当事人刘某在灵山江某河段内使用粘网捕鱼,捕获鲫鱼、黑鱼等共计1.5千克左右。经查,刘某并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已构成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8月16日,经龙游县溪口镇人民政府案件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刘某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捕鱼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处罚结果

当事人刘某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裁量阶次,罚款幅度应根据“内陆非船作业:200—3000元;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的规定。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