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不服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4-09-24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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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龙政复〔2023〕87号
申请人:颜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方敏华,局长。
申请人颜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编号为999908102006****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颜某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