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案件
衢龙政复〔2023〕70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何有德,局长。
申请人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将相关被投诉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重新处理,于2023年10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2023年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确认后的行政复议申请,即确认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将相关被投诉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为违法,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手持身份证反面照片、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回应详情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被投诉人经营异常信息内容截图(2023年10月20日显示)、购买订单和支付情况详情截图7张等补正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龙游某某食品商行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百货精品坊店铺存在商品价格欺诈问题,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相关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5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二、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查看被举报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并未将被举报人列入异常名录。三、被申请人无法找到商家,不意味着无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只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还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收集和调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也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以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四、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拼多多)的协助调查找到被举报人,或者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委托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因此,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履行全面调查职责。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因此,该案件应当中止调查,而不应是以办结完毕作为结案反馈,更不应该是不予立案,这样实际上并未履职。六、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行为在实体上本身就不具备说服力。综上所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将相关被投诉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反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被申请人于当日将该投诉单交办至具体承办机构。被申请人经电话联系(处理另一投诉单时已经联系被投诉人,时间早于申请人投诉前)及实地核查并由世贸城管理方龙游某某世贸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确认被投诉人已不在其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地址开展经营且已将经营场所搬迁至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某地,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被申请人辖区范围内。被投诉人作为“拼多多”平台入驻商户,系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举报,应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据此,被申请人已不再具有处理关于申请人相关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行为与举报行为进行了区分,并规定不同的处理程序。“全国12315平台”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诉求分别进行填报,如果同时有投诉和举报诉求,需要分别填写投诉单和举报单。根据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须知”第8条的规定,申请人只有阅读并点击同意该投诉须知之后才能继续填写投诉单。而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已投诉近千次,举报五百余次,依然在平台明显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入口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我要投诉”入口,经过“投诉须知”提示页面后,进入投诉窗口填写投诉内容,应当视为申请人已知悉平台规则而进行单项投诉的事实。同时,结合申请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的诉求内容,被申请人按照投诉事项予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告知不受理原因是“本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并建议其向第三方平台或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及发货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鉴于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的处理流程在平台回复里面只有投诉受理与投诉不受理选项,被申请人根据平台设置的固化规则作出不予受理的结案反馈并进行回复,符合要求。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职,并作出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及结案反馈。二、对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的说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被申请人应当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应当收集和调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当协助调查……,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能。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处理并告知,依法履行了职责。至于是否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应当如何收集证据,与申请人的投诉申请并无关联,也不应由申请人进行干涉。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提出“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将相关被投诉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的复议申请,该复议申请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以及《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投诉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故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与是否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不具有利害关系,即被申请人未将通过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没有设定与申请人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也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也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单诉求内容无关,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的审查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在拼多多店铺“某某百货精品坊”购买40.9*30.9【特大号】耐用菜板一个,此订单为先用后付订单,订单金额6.4元。后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针对其购买的商品结算金额高于被投诉售卖商品宣传价格涉嫌价格欺诈等问题向被申请人进行网上投诉,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和赔偿损失”。同日,案件分流至具体承办机构处理。8月1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清影南路2号龙游世贸城****室的登记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地址已无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店铺。当日,龙游某某世贸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清影南路2号龙游世贸城****室无龙游某某食品商行。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该投诉件不予受理,不受理原因: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并作详细情况说明。直至10月20日,被申请人未将龙游某某食品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手持身份证反面照片、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回应详情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被投诉人经营异常信息内容截图2张(截图时间分别为2023年10月7日和10月20日)、购买订单和支付情况详情截图7张;被申请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关于申请人的投诉单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上关于申请人投诉工单的时间线和登记信息截图及案涉拼多多购买订单信息查询截图、全国12315平台关于投诉和举报的操作界面截图和初查反馈操作界面截图、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人电话联系录音(联系时间早于申请人投诉前)、龙游某某世贸家居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被投诉人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情况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龙游县辖区内的投诉、举报负有查处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和情形作出了列举性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一种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经过补正后,确定“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将相关被投诉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作为本案的复议请求,该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也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职责范围。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六)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