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14/2020-1508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住建发〔2020〕42号 公开日期: 2020-08-03
发布单位: 县住建局 有效性:

龙游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20 17:04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2020年龙游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及时救助工作常态化开展,规范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专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及《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请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遵循“即时发现、即时改造、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局、住建局和乡镇(街道)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住建局审核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组织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符合政策的改造农户名单核准汇总上报,负责县级专项资金初步审核汇总,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并对项目安排、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县级抽验并开展绩效自评。

乡镇(街道)是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情况摸排,改造农户家庭收入状况经民政、残联部门认定后审核上报、危房改造管理、自查自验及农户县级专项资金发放、资料收集等组织实施工作;承担辖区内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对象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困难残疾户四类人员家庭。

(二)符合《龙游县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认定的一户一宅,且经相应资质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房,或者必须居住的合法一户多宅,经相应资质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房。

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四条专项资金可用于危房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赁、腾空、拆除等方面,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或重建的方式改造。

第五条鼓励村集体对一户多宅房屋进行收储并完成修缮,用于农户危房置换或租赁;鼓励村集体利用闲置用房进行改建,对不同人口户型危房户进行集中安置;鼓励实行农户自愿委托村级代建模式,由村集体牵头组织人员对无家庭劳力或其它有特殊原因家庭进行危房改造。

第六条采用修缮方式改造解危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乡镇(街道)督促指导农户进行屋面和立面改造必须和周边村庄房屋风貌相协调。

第七条按照“1+6”模式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动态清零”常态化改造,即自排摸发现即日始,1个月内完成鉴定,鉴定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改造。

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每年9月30日以后完成改造的,列入下年度改造任务数。

第四章 改造验收

第八条乡镇(街道)验收

(一)乡镇复核鉴定。危房改造完工后,由各乡镇(街道)组织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辖区内修缮改造后房屋进行质量复核鉴定(二次鉴定),如发现尚未达到解危标准的,要督促农户再改造直至解危。

(二)乡镇自验。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二次鉴定解危报告,乡镇(街道)自行组织资规、民政、财政等站所人员对改造竣工房屋开展自验,并填写《龙游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完成相关表栏意见签署,并向住建局提出县级复核申请。

(三)规范建档。乡镇(街道)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归档资料复印报住建局备案。“一户一档”共性资料包括困难家庭农户救助申请、房屋危险等级鉴定报告、村镇两级公示公告、困难家庭身份证明、竣工验收表、改造前后对比照等。个性资料包括租赁合同、农户租赁后原房腾空防控承诺书、拆(新)建规划许可证、房屋危房等级复核鉴定报告等。

(四)县级复核。住建局接到乡镇提出的县级复核申请后,及时组织财政、民政、残联、扶贫、资规等部门开展县级复核。复核内容包括查看一户一档是否规范建立、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现场实际改造情况。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九条资金管理。

(一)省级专项资金。该资金用于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新建、拆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解危改造。

(二)县级专项资金。县级补助按户均补助7500元标准对C级进行补助、户均22500元标准对D级危房进行补助。

(三)其它。已享受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手段救助的农村困难家庭不再享受省级补助资金,已享受修缮救助5年以上,当年救助资金确实用于本人危房改造,且因客观原因再次变为危房的,由乡镇对补助对象身份和当年改造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标准的原则上可享受县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资金拨付。

(一)省级专项资金遵循“当年完成,次年补助”的原则,该项资金通过“一卡通”公共财政服务平台直接拨付到农户。

(二)县级专项资金。遵循当年实施当年改造,当年发放原则,建立以乡镇为实施主体的农村危房改造预付金制度,根据享受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核定名单,经财政、住建部门联合审核审定后,将县级专项资金以提前预付方式下拨,该资金直接拨付至乡镇(街道)财政专户。乡镇(街道)按上级文件要求使用。

第六章其他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符合慈善助残危房改造标准的参照《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慈善助残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16号)、《省残联办公室 省慈善联合总会秘书处关于下发〈慈善助残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和实施有关事项问答〉的通知》(浙残办发〔2018〕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助残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20〕10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困难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衢市残〔2020〕16 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对属于文保单位的,参照龙政办发〔2018〕32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对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参照龙政办发〔2018〕111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纪检检查、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住建局要积极配合财政局加强对乡镇(街道)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常态监督指导,强化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和未按进度要求完成改造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龙游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