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水”不是“免费水”,切勿轻举妄动!

发布时间: 2024- 09- 18 15: 31 浏览次数:

城市消防用水是发生火灾事故时的“救命水”,可在一些人眼中却成了可以随意使用的“免费水”。近日,龙游县东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先后办理2起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案。

2024年7月5日,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称有人在东华街道子鸣路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取水。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经调查,当事人余某因其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水箱水量不足,为图方便就擅自将路边的消防栓打开取水。

当事人余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日,再次有热心群众投诉举报称有人在东华街道伯珍路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将消防用水注入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水箱。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处消防栓附近出现大面积水渍,被举报车辆停放路边,几名工作人员正通过车载水泵对道路绿化带进行浇灌。

经调查,当事人胡某雇佣三名小工对东华街道伯珍路绿化带进行浇灌,为图方便,胡某明知其雇佣的小工使用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而并未制止,继续放任其使用消防用水。

2024年8月25日,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当事人胡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违则:《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罚则:《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