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标准】关于调整2024年度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
09-
18
16: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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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文件)、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21〕74号)等文件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育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标准的8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本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10%确定”的规定,儿童福利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现调整如下:
1.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2023年度,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6726元。我县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的2016元/人/月调整为2143元/人/月。
2.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的1613元/人/月调整为1714元/人/月。
3.困境儿童(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的1613/人/月调整为1714元/人/月。
4.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的161.3元/人/月调整为171.4元/人/月。
具体调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龙游县民政局 龙游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2日
信息来源:
龙游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