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人社罚决字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23 16:13 浏览次数:

龙游人社理决字〔2024〕第000007号

当事人:寿光世纪农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94YF8T15,

法定代表人: 李勇,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文家街道德寿街张家河头村西头169号

案由 : 对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政处理

认定的事实: 拖欠杜帅丰、李世超、刘晓亮等7人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工资总计89200元,经本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证据: 杜帅丰提供的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4〕059号)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之规定。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之规定。

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处理(行政处理内容,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和期限): 足额支付杜帅丰、李世超、刘晓亮等7人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工资总计892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 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龙游县人民法院或衢江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 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寿光世纪农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龙人社罚决字

2024年8月22日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