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37/2024-1541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公开日期: | 2024-01-25 |
发布单位: | 县资规局 | 有效性: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37/2024-15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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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文号:
-
- 发文日期:
2024-08-21
- 发布单位:
县资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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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根据现代农业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设施农业用地具体类别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执行(详见附件1)。
二、科学引导项目选址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布局。
(一)加强规划引导
各乡镇(街道)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在保护优质耕地、林地、湿地并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功能区“非粮化”整治提升、“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等区域后续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需要,为规模化粮食生产等预留一定比例的设施农业用地点位,发挥规划的统筹引导作用。
(二)科学合理选址
各乡镇(街道)应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
1.引导合理选址。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农村闲置地边角地等低效闲置土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发展设施农业。严格限制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历史遗存保护区和铁路、国省道两侧等区域进行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选址。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应位于生产用地范围内,确需在范围以外选址,原则上选址应在生产用地范围边界100米以内。养殖类须符合禁限养区规划和环保评定等要求。
2.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尽量占用质量较差、地力难以提高的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严格控制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区新增耕地范围的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选址,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使用一般耕地。
3.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在生态红线、生态公益林、重点生态区域进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涉及占用其他林地、草地须先行办理占用手续。
4.避免破坏农田水利设施。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破坏实施范围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期内同步做好修缮工作。
5.尽量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原则上不得在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选址,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在备案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且根据评估结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切坡建房,涉及矿产资源开挖,按涉矿工程项目管理。
三、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一)严控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严格控制设施农业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种植类设施(含以种为主的综合种养类)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符合国土调查不改变耕地地类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占用一般耕地,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应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前,应按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各乡镇(街道)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时,应积极引导依法合规利用耕地,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建设的合理需求,明确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落实实施和加强日常监管。
(三)加强耕地耕作层保护
设施农业用地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要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原则上不得硬化地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为后续土地复垦做好准备。
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进行农业生产、地下下挖覆土式大棚、采用种植架的非永久性铺面方式生产的,可视为不破坏耕地耕作层。
四、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根据省文件明确的用地标准,结合种植或养殖规模合理确定。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附属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以经审查确认的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方案与布局图中种植或养殖面积为基数,实行用地总面积比例和上限面积的双控制。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 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 亩以上500 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 亩;500 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7 亩。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 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 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节约集约用地
鼓励各乡镇(街道)以行政村为主体,确定一定范围的服务半径,统一布设和建设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共享设施,提高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严格规范建设标准
设施农业用房特别是配套附属设施应以满足生产功能为前提,建(构)筑物层次、限高和形态应符合农地农用的要求。鼓励有条件、规模较大的农业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构)筑设计,设计应符合我县美丽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规范管理等要求。建(构)筑设计方案应经乡镇(街道)审核通过。
(一)建筑形态
设施农业用房原则上应设置为单层建(构)筑物。设施农业用房的室外地坪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应控制在3.8米内,不得修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因粮食烘干设备或植物工厂等现代高效农业生产业态特殊设置需要,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次可适当放宽,在项目决策咨询时对项目准入、设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耕地耕作层保护、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等进行审核。设施农业用房结构应相对简易,不得修建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设置与农业生产功能相违背的装修装饰风格,鼓励使用可移动和可重复利用的彩钢板集装箱。
(二)多层建(构)筑
养殖设施(含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多层建(构)筑需要符合相关建设和消防规定,须经县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和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论证通过。
六、严格项目准入
为提高设施农业项目质量,合理规划布局项目,我县建立农业项目决策咨询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按照分级决策的原则开展项目决策咨询:项目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0亩以上(不含水稻、茶叶,未有设施用地备案记录)或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决策;上述规模以下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由属地乡镇(街道)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决策,并向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县级决策具体流程:
(一)项目申报
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填写申报表,并提交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勘测定界成果等材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交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进行初审核实,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条件的,应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异议形式、异议时限和联系方式等。公示期内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生态环保或安全隐患等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先予以核实解决。
(二)乡镇审查
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属地乡镇(街道)。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上报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现场踏勘
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负责召集县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等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分析研究。
(四)决策咨询
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农业项目决策咨询会议,县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等各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集体审议,出具咨询意见纪要,抄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项目业主。
七、严格备案管理流程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在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出具准入意见后,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须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签订用地协议
使用集体土地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二)项目备案
在用地协议签订后15 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申请备案(具体材料清单见附件2)。乡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15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并向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下发《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单》。乡镇(街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台账档案的整理保存和更新,并及时做好统计汇总。
(三)现场验线
设施农业用地完成备案后,经营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范围进行现场放样,并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用地验线申请。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履行对设施农业项目的监管职能,组织农业农村办、资源规划站和村委会等进行实地验线。设施农业用地建设超出备案用地范围,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建(构)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属地乡镇(街道)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四)竣工验收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建设完工后,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要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农业农村办、资源规划站和村委会等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用途、实际建设情况、用地规模、建筑形态等是否与申请备案内容一致,耕作层保护措施是否到位。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撤销备案并依法查处。
(五) 续批和变更
设施农业用地到期后,继续申请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项目准入和备案。
八、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退出机制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设施农业用地实施退出机制,动态调整设施农业备案数量和面积。
(一)定期评估
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开展设施农业用地评估。县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等成员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现状情况的评估,对是否为农业生产服务、是否存在少批多建、耕作层硬隔离措施是否到位以及是否改变用途等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
存在下述情形的,评估为不合格:
1.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批而未用长期闲置,经评估闲置一年以上的;
3.各级各类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后再次反弹的;
4.日常巡查、举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
5.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或主体终止流转协议的。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退出机制
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将评估结果通报属地乡镇(街道),评估不合格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督促土地发包单位按协议约定将设施农业用地收回使用,并发出取消备案告知书责令经营主体限期复垦,收回同时应一并更新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备案信息。存在少批多建的,应责令经营主体限期整改,涉及占用耕地和破坏耕作层的,应督促其落实土地复垦。
九、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职责,通过遥感监测、动态巡查以及上图入库等措施,实现对设施农业用地准入、备案、建设、竣工、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行为。
(一) 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年度积分制
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年度积分制,总分12分。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定期评估结果对属地乡镇(街道)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1.新增设施农业用地未批先建的,每宗项目扣3分。
2.新增设施农业用地超批准面积建设的,每宗项目扣2分。
3.新增设施农业用地未按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层数、层高、颜色等)建设的,每宗项目扣3分。
4.新增设施农业用地移位建设且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每宗扣3分。
5.乡镇(街道)未按规范要求办理上图入库和备案的,一次性扣6分。
6.新增设施农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一次性扣12分。
由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积分制执行。考核扣至6分以下的,由乡镇(街道)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整改,整改期限为60天,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暂停项目决策和备案3个月。若一次性扣12分,暂停项目决策和备案6个月。待整改到位后,准予乡镇(街道)恢复项目决策和备案。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改变用途、规模。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必须按照备案的内容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如发生上述情形,乡镇(街道)须函告当事人限期整改,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可撤销备案,按违法违规用地处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未备案先建。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用地,未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动工建设。未备案先建设的存量设施农业用地,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省市县设施农业用地最新管理规定,或在2024年3月底前经整改符合备案要求的,由经营主体申请后按程序予以补办备案手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不符合农业、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管理要求的,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对拒不整改恢复或2024年3月底前经整改仍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2024年3月后未备案即动工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置。
3.超面积建设。已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项目,相关设施超出备案用地范围的,超出部分按前款规定分类处置。
4.逾期未备案。对需要续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应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续备案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5.污染超标。在建设或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过程中发生对生态造成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乡镇(街道)须函告当事人限期整改,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撤销备案,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县级监管、乡镇主责、村级主体、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体系,确保农地农用,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反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县、乡两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一)县级部门职责
1.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要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的核验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组织落实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进出平衡”。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地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2.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
(二)属地乡镇(街道)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审核、备案、验线、验收,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规范进行设施建设。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要求,建立常态化巡查抽查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设施农业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全覆盖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行为,责令设施经营主体限期纠正,并及时上报县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理。设施农业用地经营到期或生产结束后,应督促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恢复土地原状,并归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三)村级集体组织职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用地协议前,应组织项目公示听取意见。应按规范要求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明确使用期限以及可终止协议并收回设施农业用地的违规情形。应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约定使用土地,对设施农业项目定期开展巡查,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督促经营主体做好土地复垦。
十一、附则
本通知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