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不服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4-06-2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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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龙政复〔2023〕43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何有德,局长。
申请人吴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程序违法,并责令依法予以告知,于2023年6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2023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人对购买商品支付凭证及身份信息等补正材料。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吴某某于2023年7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