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不服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4-06-27 09:16 浏览次数:

衢龙政复〔2023〕39号

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何有德,局长。

申请人丁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33082500202304**********,于2023年6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2023年6月26日收到申请人对购买商品交易凭证、购买账户个人认证信息及商品实物等补正材料。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丁某某于2023年7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9日收到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