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龙政征批后〔2024〕8号))
发布时间:
2024-
06-
11
1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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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审批意见书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的浙土审〔2024〕 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游县龙王殿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游县龙王殿水库工程,土地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和水库水面,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单位 | 土地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其 中 | |||
龙游县龙王殿水库工程 | 庙下乡 严村村 | 5.7132 | 耕地 | 0.0649 |
其他农用地 | 0.2613 | |||
林地 | 5.2608 | |||
建设用地 | 0.0504 | |||
未利用地 | 0.0758 | |||
庙下乡 浙源里村 | 12.0038 | 耕地 | 0.8635 | |
其他农用地 | 1.9042 | |||
林地 | 8.3847 | |||
建设用地 | 0.5250 | |||
未利用地 | 0.3264 | |||
合计 | 17.717 | 17.717 |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龙游县征地片区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3〕99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照已发布的龙游县龙王殿水库工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五、龙游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4〕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游县龙王殿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7022604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