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不能随意倾倒!已有人被罚!

发布时间: 2024- 04- 30 20: 07 浏览次数:

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但不限于开槽渣土、级配砂石)、弃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

近日,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

2023年11月2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王某在东华街道某处实施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王某受雇对某新建小区房屋的院子进行平整,事后王某使用一辆电动三轮车擅自将平整产生的泥土等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该小区东北入口处,在本案中当事人王某未获得建筑垃圾清运费。

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王某主动整改,将倾倒在上述位置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当事人王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