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固体废弃物非法倾倒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打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等固体废弃物非法倾倒行为,有效助推城东新区市容环境蝶变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东华街道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述行为(统称“举报事项”):
1.在东华街道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等固体废物的。
2.利用各类运输车辆或其他器具在东华街道辖区范围内违法违规运送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等固体废物,包括涉嫌未经核准、超出核准范围或者不按照核准文件要求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
3.在东华街道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立固废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如其他涉及固体废弃物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已有举报奖励办法的,从其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二、举报方式
东华街道范围内固体废弃物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由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统一受理、核实和处理。举报途径及方式有:
1、举报电话:0570-7255199、0570-7039352。
2、来信来访举报,受理单位及地址:(1)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龙游县城南工业园区开发大道2号);(2)龙游县东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龙游县东华街道凤梧路13-1号)。
三、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就其举报事项享受奖励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2.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举报问题的具体名称、详细地址及相关情况。
3.举报人应当在举报现场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开展依法查处工作,自觉配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4.举报事项须经相关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已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5.对同一地点同一问题有多人举报,奖励最先举报者;对同一地点同一问题有多人联名举报的,奖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奖励平均分配。举报事项被查处且已结案,再次出现问题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后可再次获得奖励。
(二)举报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仅反映垃圾违规堆放客观现象,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
2.经核查,举报人直接参与该违法行为或者为该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
3.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为相关执法部门知悉且举报信息对案件查处无直接因果关系的;
4.举报人不愿配合调查取证及不提供联系方式的;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章等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四、奖励标准
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1.违法行为主体属于个人性质的,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若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每增加一人额外奖励100元,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违法行为主体属于单位性质的,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若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每增加一人额外奖励200元,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五、奖励方式和经费来源
(一)奖励方式
举报事项经东华街道办事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街道于7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事项由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街道将于收到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抄告单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告知之日起7日内, 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举报人因正当理由逾期领取奖励的,应当说明理由的,经街道核实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其领取时间。
(二)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从工作经费中列支,按规定报销入账。举报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报街道财政科室备案,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六、举报处理
1、收到举报后,相关执法部门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在1小时内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因时间、交通、特殊天气或正在处理其他投诉举报等原因,导致工作人员不能及时赶往举报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2、属于相关执法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予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举报事项办理。
3、举报事项属于应当移送其他职能部门查处的,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移送,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移交手续或依法答复告知举报人。
七、工作要求
(一)举报受理或查处单位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注重举报奖励工作成效,规范台账管理,确保上下贯通、横向联动、效率提升,有效形成闭环管理。
八、附则
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由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 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