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4-03-07 11:47 浏览次数:

衢龙政复〔2023〕26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荣昌东路99号。

负责人:邵卫忠,大队长。   

申请人陈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330825151089****的处罚决定,于2023年5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陈某某于2023年5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