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责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4-03-07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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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龙政复〔2023〕9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何有德,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以书面反馈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违法,于2023年2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申请,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李某某于2023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