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不服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件
衢龙政复〔2023〕6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庙下乡庙下村下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利伟,乡长。
申请人邓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2)庙政公开第**号《庙下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对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于2023年2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3日收到申请,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过程中,因本案情况复杂,2023年3月31日经批准行政复议期限延长至5月4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衢州市龙游县庙下乡某某村,房屋共两层建筑面积 700 多平方米,申请人投入大量资金建造房屋并装修用于开办民宿,并且经营民宿所获得的收益是申请人邓某某家庭的全部经济来源。2022 年12 月9日申请人发现其房屋外墙张贴着由龙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六春湖景区开发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征收范围为龙游县庙下乡某某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的房屋也被纳入此次征收范围内。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8日通过邮政 EMS 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龙游县庙下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被申请人签收后,于2022年 12 月 3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 《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过并将获取政府信息的相关网址告知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为六春湖景区总体规划公示,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同一文件。申请人认为国土空间规划至关重要,案涉项目的实施不能没有国土空间规划。《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49〕**号)要求: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从国家到市县级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统一标准,上下贯通。各地及时将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纳入本级系统平台并向国家级平台汇交,逐步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基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指南(试行)》明确:省级以下平台建设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并鼓励采取省级集中建设方式,分类推进互联网版、政务版和涉密版平台建设,推进各级平台以及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信息乎台的对接,加强数据共享。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非常明确即“龙游县庙下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网址经查询却是“浙江衢州六春湖景区总体规划”,属于答非所问。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不准确,被申请人混淆“龙游县庙下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浙江衢州六春湖景区总体规划”,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并非申请人所申请信息,被申请人于 2022年12月31日作出《答复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对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一、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合法。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书面公开:龙游县庙下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答复书》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目的,首先向其释明了六春湖景区开发项目对龙游县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其次,告知了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龙游县国土空间规划、庙下乡国土空间规划”仍处于编制中,以及本县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作安排,即将于 2023 年年中形成成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再次,为使申请人更全面了解规划编制情况,一并告知了《浙江衢州六春湖景区总体规划》的进展情况,即“由两地共同编制的《浙江衢州六春湖景区总体规划》已经通过市级部门专家、规划委员会评审”,并纳入在编的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内。另外,为了让申请人了解六春湖景区总体规划,告知了六春湖景区总体规划文本的查找路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二、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2022年12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 2022年12月31 日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址,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三、重新答复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认为《答复书》内容是答非所问,与申请公开信息不一致。但被申请人认为答复书中已作充分解释:一是申请人所申请“龙游县庙下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明确告知正在编制中,即不存在,同时释明了理由。二是《答复书》告知“六春湖景区总体规划”的查找网址,意在让申请人全面了解六春湖景区开发项目符合相关规划情况,有益于申请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庙下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庙政公开第**号〕内容合法,程序正当,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
经审查:2022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为:“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衢州市龙游县庙下乡某某村,现因六春湖景区开发项目的需要,申请人的房屋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龙游县庙下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2022)庙政公开第**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载明:龙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庙下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仍处于编制中,县级总规将于2023年年中形成成果。《浙江衢州六春湖景区总体规划》已经通过市级部门专家、规划委员会评审,并纳入在编的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内。申请人户经营居住地址位于庙下乡某某村,某某村已划入六春湖景区规划范围,六春湖景区总体规划已于2019年度在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请登录龙游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ongyou.gov.cn/art/2019/12/18/art_1242989_41091121.html)。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1日将《答复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月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和EMS物流截图、《庙下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庙下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和EMS物流截图、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衢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意见建议的公告的公众号截图,《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号)、最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百问百答(节选)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一、关于程序。被申请人庙下乡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完成答复。二、关于事实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龙游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须依据龙游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出,龙游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须依据衢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出,各类编制工作存在前后关系。且在2023年2月9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开征求《衢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意见建议的公告,征询时间截至2023年3月11日。即,衢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尚未形成。因此,申请人向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时,龙游县级、龙游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前期工作虽已开展但也尚未形成成果。被申请人答复称“龙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庙下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仍处于编制中”的说法符合当前事实。但被申请人在作出上述答复时,没有明确适用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应视为没有法律依据。三、关于答复内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为“龙游县庙下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而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的是《浙江衢州六春湖景区总体规划》,二者并非同一概念、同一规划,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与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一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庙下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庙政公开第**号〕内容存在错误、无法律适用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的《庙下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庙政公开第**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