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游县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文件精神,规范龙游县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现将《龙游县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民政局 龙游县财政局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日
龙游县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办法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
高龄津贴制度,是指为80周岁至98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99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的一种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从2023年1月1日起,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扩大至拥有本县户籍且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80周岁(含)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2、90周岁(含)至98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60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3、99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
上述发放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周岁的当月起,至辞世的当月止。当年龄达到相应年龄段并经核实将自动调整至相应的发放标准。
二、发放程序及方式
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有异议的可申请补发。首次发放由“浙里康养”应用提前1个月将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信息推送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组织审核申请发放,县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按月发放,原则上发放到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以后自动发放、核减。
三、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调查,做好80周
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享受补贴人员已亡故仍继续享受高龄津贴政策或长寿补助保健金,多领取的资金由所在乡镇(街道)予以追回上缴。
(二)县人力社保局要做好高龄津贴发放交接工作,将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正在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清册提供给民政部门。在每月结算后,将上月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遗属待遇的终止人员名单提供给民政部门参考。
(三)县民政局负责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对象的认定、复核、发放、监管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五)县监察、审计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六)针对户籍、死亡、火化等数源错误,导致错发的,建立尽责调查、容错免责机制。
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50元/月.人高龄津贴同步停止。《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7〕48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