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关于催办医疗机构校验的公告(一)
发布时间:
2024-
02-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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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截至2024年2月28日,全县共有11家医疗机构超过校验期限仍未办理校验手续(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告,请相关医疗机构在公告之日起20日之内申请补办校验手续,如在限期内仍未补办校验的,我局将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龙游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2月29日
(联系方式:7015801, 地址:龙游县卫生健康局414办公室)
信息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