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251010-017/2021-1509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9-26
发布单位: 县林业水利局 有效性: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水利行业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4- 12- 27 11: 46 信息来源: 县林业水利局 浏览次数:

水利行业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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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生产建设项目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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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建设项目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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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建设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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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建设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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