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不服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答复行政复议案件
衢龙政复〔2023〕110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何有德,局长。
申请人黄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并且由复议机关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处分,于2023年12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2024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补正释明书、手持身份证反面照片(以百度云盘形式提供)、购物订单截图(以百度云盘形式提供)等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向申请人发书面听取意见通知,后申请人于2月6日通过电话向本机关陈述意见,同时,被申请人于2月4日陈述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书面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确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效、步骤、顺序,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因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本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告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审查发现上述投诉举报件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其中投诉内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于2023年12月6日11:06电话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的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二、关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问题的说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经审查后认为上述投诉举报信中的投诉内容符合受理条件,即决定受理该投诉,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于2023年12月6日11:06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电话中对此未提出异议。以上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三、申请人已履职,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时间内将受理投诉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理投诉事项和告知的法定职责,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时已依法履职,且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并不存在违法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对该投诉受理告知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针对“龙游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红糖发糕时涉嫌存在以赤砂糖冒充红糖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11月30日该信件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代签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11:06向申请人电话告知受理该投诉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诉举报信件封面照片、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购物订单及购物平台实名认证情况录屏(以百度云盘形式提供)、申请人手持身份证反面照片(以百度云盘形式提供)、产品实物照片、营养成分表计算器页面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复印件、产品实物照片、购物订单截图、营养成分表计算器页面截图、投诉举报信封照片、投诉受理告知录音及告知时间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以及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6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浙江龙游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以赤砂糖冒充红糖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法对该投诉举报负有查处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针对投诉事项是否履行了有效告知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由单位收发室代签收该信件,可视为被申请人于该日签收。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11:06向申请人电话告知受理该投诉的决定,在上述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程序合法。关于告知方式的争议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未明确规定必须以书面方式送达亦未禁止其他送达方式,且从立法目的上看鼓励通过便民原则的方式解决纠纷。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06号建议的答复》(国市监议〔2022〕12号)中亦提到“采用何种告知方式,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确定,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相关内容。”因此,被申请人电话告知已受理投诉应视为已送达,故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受理时限及告知的规定。至于申请人提出的“由复议机关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处分”的复议请求不属于复议机关的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