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
衢龙政复〔2023〕85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荣昌东路99号。
负责人:邵卫忠,大队长。
申请人张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330825130389****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晚上把电瓶车停在路边,但头盔被人偷了。2024年12月15日上午,申请人准备骑电瓶车回家拿新头盔的路上被交警拦下,申请人表示已与交警沟通表示头盔被偷,不是故意不戴头盔,但交警并未认同申请人的异议,因此,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330825130389****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在龙游县东华街道东阁桥路段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1时05分许,申请人行驶电动自行车途径该路段时,因未戴安全头盔被执勤人员查获,被处20元罚款。申请人对其未戴头盔的行为无异议,但被查获时称头盔没有买,当申请人得知要罚款20元时,便打电话问家里有无头盔,称其没看到头盔,接电话的人让申请人自己找一下,整个过程申请人未辩称头盔被偷。申请人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论申请人头盔是否被盗,都不能不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二、对申请人处罚符合法定程序。现场执法人员表明龙游交警的身份,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因此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经审查,2023年12月15日11时05分许,申请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东华街道东阁桥路段时,因未戴头盔,被现场执法的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查获的事实,认定2023年12月15日11时05分张某在行驶至东华街道东阁桥路段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代码7526),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日,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33082513038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决定予以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复印件各一份;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不属于首违免罚的证明,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光盘,《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所属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东华街道东阁桥路段时,被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结合现场执法视频,申请人确未戴安全头盔,且执法记录中申请人明确表示头盔未买,当申请人得知要罚款20元时,便打电话问家里有无头盔,称其没看到头盔,接电话的家人让申请人自己找一下,整个过程申请人并未辩称头盔被偷。因此,申请人现辩称头盔被偷,但又未提供相关证据,综上,申请人的辩称,本机关不予认可。另申请人当场表示其行为属于首违免罚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在杭州因未戴头盔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场处罚(无需缴款),现申请人在6个月内再次因未戴头盔被发现,由此申请人本次违法行为已不属于首次违法,因此,申请人首违免罚的辩称,本机关亦不予认可。申请人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当场给予申请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处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330825130389****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