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某某农资服务部不服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4-12-27 10:34 浏览次数:

衢龙政复〔2023〕77号

申请人:龙游某某农资服务部。

经营者:聂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方敏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朝童、吴晓轩,浙江青风(龙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惟睿,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龙游某某农资服务部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衢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龙游某某农资服务部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