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不服龙游县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4-12-27 10:15 浏览次数:

衢龙政复〔2024〕17号

申 请 人:邱某某。

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翔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裴群富,局长。

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邱某某通过线上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为何逮捕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做出明确解释,或提供明确的违法犯罪证据以及逮捕时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本机关于3月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衢龙检刑不诉【2024】**号)等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12月20日被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24年2月8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为何逮捕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做出明确解释,或提供明确的违法犯罪证据以及逮捕时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等复议请求,系涉及刑事案件的相关行为,不由行政机关决定。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邱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