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38/2024-1569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市监〔2024〕73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26 |
发布单位: | 县市监局 | 有效性: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38/2024-15698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市监〔2024〕73号
- 发文日期:
2024-12-26
- 发布单位:
县市监局
- 有效性: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龙市监〔2024〕73号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个案罚款数额在5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
(二)拟作出个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三)个案违法经营额(案值)在50万元以上的;
(四)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决定的;
(五)涉案当事人20人以上或受害人数50人以上的;
(六)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八)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决定在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之前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
对是否属于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有异议的,由分管案件承办机构的局领导负责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 集体讨论前,法规科应当准备好以下案件材料:
(一)案件线索来源及立案相关资料;
(二)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
(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法制机构审核材料;
(五)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及核实情况的相关资料;
(六)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相关文书及退款情况;
(七)其他与案件相关的重要材料。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由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组成。办公室、法规科列席会议。
派驻纪检组根据相关规定派员监督。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召开前,法规科应将案件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局各位负责人审阅。
第七条 集体讨论会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局其他负责人主持。
法制机构汇报案件查处情况、案件审核和听证情况。
第八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
第九条 集体讨论会应有局负责人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局其他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根据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 法规科应根据相关要求如实记录各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并按规定要求保管、存档。
第十二条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案件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据本工作规则作相应修改,重新印发。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