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01/2024-156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4〕45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04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01/2024-1567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龙政办发〔2024〕45号
- 发文日期:
2024-12-16
- 发布单位:
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LYD01—2024—0008
- 文件编号:
龙政办发〔2024〕45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经济主体。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1.促进产业集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入驻电商企业20家以上(含),房产使用率70%以上(含),年累计经营目标达2亿元,可认定为县级电商园区。经电商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园区,可给予运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入驻电商园区的企业,给予相应经营扶持:年经营目标3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农产品电商企业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核定)以上(含)且每年增长10%以上(含)的企业,分别给予60%、80%、100%的经营扶持,未增长10%以上(含)的,按原标准的80%补贴。
为8家以上(含)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美工、摄影、培训、代运营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50%经营扶持。园区会议室、培训室、公共服务中心、展厅、免费孵化区等公共区域,初次装修按300元/平方米予以开业扶持,政府设立的孵化型园区,公共区域费用(经营扶持、开业扶持)由政府全额支付。
2.支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含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每年由县电商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年终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细则另行制定)给予运营服务费,每年总费用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企业参展。支持电商企业参加由省、市、县政府或者商务部门组织、推荐的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参展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每人补助不超过2000元。
4.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经营目标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企业,且保持正增长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年经营目标首次达到500万元且次年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分两年兑现。
5.鼓励农村物流发展。对统筹县内8家以上(含)快递物流企业,使用乡村物流智达通系统开展业务且配送至系统内电商服务站点的物流共配企业,日均派件量达4000件以上(含),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6.鼓励争创电商示范。对首次获评省级部门认定的电商园区、电商基地、电商企业、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等电商类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电商“飞地”建设。对年经营目标5000万元以上(含)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上海、杭州、宁波、温州、金华等地区设立运营、设计分公司或者仓储基地的,每年按场地经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申报年度起,连续补助三年。
8.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对利用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如亚马逊、wish、eBay、Lazada、temu等)或建设独立站开展业务的经营主体,当年经营目标达到20万元以上(含)的,按平台缴纳注册费、服务费、月租费、建站费等支出费用50%补助,自申报年度起,连续补助三年,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制造业企业(或相关联贸易公司),入驻跨境电商平台且当年经营目标达到70万元以上(含),给予每年2万元运营费补助。对当年经营目标达到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6万元、12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奖励。
三、附则
1.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级部门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及本意见未涉及但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均按上级政策执行。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500万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兑现本意见项目所需的审计等必要费用可在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3.本意见自2025年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4年度政策按本意见执行,由县电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