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人社罚决字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1-08 15:09 浏览次数:

龙游人社罚告字〔2024〕第0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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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4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龙人社监询字〔2024〕083号),经本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具体有龙游县逸飞华电镀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龙人社监询字〔2024〕08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4〕134号)等证据为凭。

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的规定,同时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52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潘罕、王康旎

联系电话:0570-7019712

联系地址:龙游县文化西路171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df


龙人社罚决字

2024年11月6日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