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出店经营,畅通城市交通“内循环”

发布时间: 2024- 11- 05 09: 15 浏览次数:

出店经营是指临街的商业经营者,未在统一划线区域内经营,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等行为。

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东华街某电动车行将一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店门口人行道上进行修车作业,部分电动三轮车和废旧二手车一并在店外展示、销售,涉嫌实施了擅自超出门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7月5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再次出店进行修车作业。

鉴于当事人超门、窗面积不足2㎡且一年内首次违法,依据《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出店经营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责令该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出店经营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增加市容环卫负担,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案为戒,自觉遵守门前五包相关规定,做到文明经营、有序经营、规范经营,共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