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一个“插销”都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 2024- 11- 05 09: 14 浏览次数:

民间有句老话“针尖大的眼,能漏斗大的风”,虽然夸张,但放在安全生产领域却未必不是事实。从监管执法角度看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一枚小小的塔吊“开口销”足以说明一切……

2024年1月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主管部门线索移交发现,我县某项目施工期间,由省内某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建的施工塔吊,塔帽与回转连接处有一处开口销缺失,导致塔吊回转角度过大,存在侵入高压线区域的可能,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中“施工区域有架空高压线路,拟采用回转限位方式,控制回转角度,以确保高压线区域内为回转不能到达区域。”的施工要求,属于未履行规定安全职责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相关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涉事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逝者用生命写成的教训,不能再用生者的鲜血去验证。面对安全生产,每个行业每个领域都应该拿出不放过一颗螺丝钉、一个插销的态度,知险并除险、负责且担责,如此才能真正将风险隐患牢牢扭住,托举好万千家庭稳稳的幸福。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