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51010-026/2024-1561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公开日期: | 2024-11-26 |
发布单位: | 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信息索引号:
01251010-026/2024-15614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 发文日期:
2024-11-26
- 发布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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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游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浙安委办〔2020〕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游县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 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行为;
(二)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 或未作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 实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 的举报;
(二)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 处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传真、书信等方式向龙游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有效线索或证据。实名举报要 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 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举报事项,单一举报人重 复举报的;
(三)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由龙游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负
责受理,地址:龙游县新一路37号应急管理局,邮政编码:324400,举报受理电话:0570-12345,0570-7211870。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 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 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 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2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 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 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举报具体事宜,遵照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 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
(二)对上级交办或其他职能部门移送的举报,要及时对举 报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查处结果上报交办单位。
(三)对涉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县应急管 理行政执法队应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四)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后续举报人不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 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激励。
第十五条 领取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需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见附表),由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
第十八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有相关行业举报奖励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和龙游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