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教育局关于龙游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 2024- 01- 08 09: 13 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 浏览次数:

为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障全县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 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印发了《龙游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将龙游县农村、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列入资助范围,在省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一、资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享受对象为在我县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含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低边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全面实施“一日一餐”制,即各学校每周为上述受助对象免费提供 5 顿(法定休息日除外)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餐费基准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龙游实际,确定本地资助标准,差价部分由县财政拨付。营养改善计划享受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申报和评审,春季学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资助经费每学期发放一次。

三、资助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给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申请资助必须填写此表),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

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并由监护人(或已成年的学生本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各中小学校资助工作认定小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

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和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残联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给予资助。

四、工作要求

下一步,县教育局将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核实工作,落实义务教育段营养改善计划,合理确定供餐方式,统筹安排资助经费,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强化监督和检查,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保证资助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应助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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